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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8-04-23 13: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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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四川省雅安市印发了《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雅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市的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本实施方案所指湿地不含水稻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湿地资源保护事关青衣江、大渡河上游生态安全,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福祉。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1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8号)、《中共雅安市委关于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推进绿色发展振兴 加快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的决定》(雅委发〔2018〕2号),结合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6.97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15.74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按照全省统一分级,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除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外,其他湿地均纳入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按照省上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要通过推动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快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重要湿地进一步完善和扩大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员制度,助力精准扶贫,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县(区)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26.97万亩的全市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鉴于泥炭湿地占用后短期内无法恢复或重建的特殊性,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外,严禁占用泥炭湿地。(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83%,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01种,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对县(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目督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执行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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