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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8-04-25 17: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污染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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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北京市人民政府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按照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季度结算、并在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结清的要求在合同协议中约定。

(二)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应当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并依法取得消纳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无经营许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收集或运输居民装修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消纳证,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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