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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日前已经印发,内容中提到本次工作将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湖北省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和《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要求,就推动我省2018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省级有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扩大行业范围),严格按照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工作分工
(一)严格能耗标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对全省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开展节能监察,严格执行基于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经信、发改部门负责)
(二)严格环保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环保部门负责)
(三)严格产品质量。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严格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钢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提出的发证(换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无法按时延续换证和被认定为属于落后产能的钢铁、水泥企业,及时收回许可证书并报请质检总局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企业存在违规产能、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实施重点检查和举报投诉重点跟踪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对钢铁、水泥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省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质监部门负责)
(四)严格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详实梳理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企业填报管理台账,建立安全监管档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五)严格技术规定。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经信、发改、能源、质监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明确的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2018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确有困难的,制定淘汰时间表);地方经信、发改、环保、质监和安监部门逐户核实全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要求限期整改,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发改、环保、质监、安监和能源主管部门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2018年度工作方案(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格式见附件1)。
(三)组织实施
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各市、州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组织和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切实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的具体问题。原则上,9月底前对列入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的生产线全部停产,11月底前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9月中旬,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部分州市和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验收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要加强监督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2)。需省级验收的,请按照职责分工向省级相关部门申请,省相关部门年底前完成省级验收。
(五)工作总结
2019年1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信、发改、环保、质监、安监等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2018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1月31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018年度全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湖北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57号)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制定出工作时间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18年11月全面完成今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严格检查督办。各相关责任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督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公示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通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支持企业升级改造。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制定并发布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投资指南,引导企业转产和转型升级。分级组织实施一批城区重化企业、化工园区搬迁改造,以及骨干企业等量(减量)置换兼并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品种,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质量和效益。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现有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石化建材行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职工安置政策。企业在关闭或被兼并时,应结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职工补偿金、工伤待遇费用和残疾人补费及住房公积金等。无法结清的,由企业用净资产或存量资产变现所得予以清偿。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基本生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就业援助予以帮扶。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订风险化解预案。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市县政府责任主体,及时化解矛盾和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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