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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

2018-05-23 11:16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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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苏州印发《苏州市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于不能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的企业,要加强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规范配置吸风罩、连接管道、匹配风量的风机等措施,加强原料调配、喷涂、流平、干燥(烘干、自然晾干)等工序产生VOCs的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VOCs去除率达到相关文件要求。

苏州市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

提标改造治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两减六治三提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我市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的提标改造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现有家具制造业企业VOCs提标改造治理,提升我市家具制造行业的VOCs治理水平,全面按期达到《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减少VOCs排放总量。

二、工作范围

(一)全市现有符合《标准》中“3.2家具制造业”定义的证照齐全的家具制造业企业。

(二)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8号)完成备案手续的家具制造业企业也应纳入本次各地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严格审批新、改、扩建涉喷漆工艺的家具制造业项目。新、改、扩建企业要严格落实VOCs“减量替代”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 严格准入要求

各地要根据区域产业规划, 严格审批新、 改、 扩建涉喷漆工艺的家具制造业项目。 新、 改、 扩建企业要严格落实“减量替代”要求。

(二)开展清理取缔

各地要结合《市政府印发关于集中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127号)和属地“散乱污”清理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要求,开展清理取缔。对证照不全、违法经营排污且无法在2018年底前补齐相关手续的家具制造企业,应报属地政府依法关停取缔。

(三)推进清洁原料替代

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及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7〕840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涂料VOCs含量限制要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高固体分等低(无)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金属家具行业全面推广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水性或低VOCs涂料限值相关标准出台前,可以参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执行)

(四)试点共享涂装中心

有条件的家具产业集聚地区,可以结合区域产业布局,学习先进地区经验,试点布设共享涂装中心,推动区域内家具制造企业取消喷漆、烘干等工序,进入共享喷涂中心实施集中喷涂喷漆。

(五)提升收集处理效率。

对于不能全面使用低(无)VOCs涂料的企业,要加强VOCs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规范配置吸风罩、连接管道、匹配风量的风机等措施,加强原料调配、喷涂、流平、干燥(烘干、自然晾干)等工序产生VOCs的收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对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进行提升改造,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VOCs去除率达到相关文件要求。

各地要按照《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有组织排口的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监测。对于排放量较大,列入重点VOCs排放企业名单的,应按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设备。

(六)加强过程管理。

企业需要加强生产全过程中各工序的管理,确保仓储、调漆、危废堆放等过程中VOCs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不得无组织排放。

四、工作安排

(一)梳理摸排(2018年4月)

各市、区环保局根据本方案第二章“工作范围”要求,结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中填报企业名单,摸排梳理辖区内家具制造业企业相关信息,确各市、区环保局要对照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各地提标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对列入提标改造名单的企业,应参照《苏州市家具行业“一厂一策”VOCs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大纲(试行)》(见附件1),全面梳理企业生产现状、溶剂使用信息、VOCs排放情况、治理设施现状等信息,提出达标整治要求。“一厂一策”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地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三)核实总结(2019年2月28日前)

各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企业提标改造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管理台帐等),出具专家核实意见,并组织企业在“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系统”更新企业减排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要求、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大气污染防治、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科研等职能科室要协调配合,协同开展治理工作,确保企业按期达标排放。同时要与经信、质监、安监、科技等职能部门加强合作,协同共治,控制家具行业粗放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具制造行业提标改造治理的相关工作。

(二)科学推进

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结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文件要求,指导企业科学编制“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并做好方案备案和提标改造效果核实工作。

(三)强化监督。

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及《标准》和其他法规文件中监测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抽查抽测。各地要加强执法,对于不能按期达标排放或未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当地

政府依法关停。

(四)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到宣传引导,告知企业提标改造义务;对提标改造企业开展改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发挥行业协会引导作用,做好技术引导、技术支持等工作。

(五)经济驱动。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对提标改造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六、其他

各市、区环保局请于4月27日前上报提标改造企业名单(见附件2);2019年1月31日前上报企业提标改造完成信息及相关材料。

联系人:吴高鹏,电话:65248004,邮箱: szhbwfc@126.com 。

附件1:

苏州市家具行业“一厂一策”VOCs提标

改造方案编制大纲(试行)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说明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联系人信息(包括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

二、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等。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重点说明涂装、流平、烘干工序产能及情况。

三、工艺流程、排污环节及现场情况

1、工艺流程与排污环节

说明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重点说明喷涂、流平、烘干环节情况,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及最近一年的用量、生产设备及其型号等。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VOCs含量、用量。

2、现场情况

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四、VOCs治理及排放情况

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提供VOCs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各监测因子监测数据和处理效率。

五、VOCs治理方案

1、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如无法使用低挥发性涂料的,应说明原因并由专家审核本方案时确认。

(2)工艺调整

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粉末喷涂、辊涂、淋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2、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方案

对涂装过程中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收集和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不符合《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治的具体技术方法,明确整治时间和相关要求;整治后涂装、流平、烘干车间应完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同时,VOCs废气末端处理工艺建议不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鼓励采用预处理后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蓄热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并确保通过监测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确保净化率达到相关规范和指

3、日常监管方案

建立企业VOCs溶剂管理台账和治理设施管理台账并定期跟新。其中溶剂管理盖章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VOCs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主要信息和维护记录。如: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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