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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岳阳市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规程(试行)》

2018-05-31 09: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物减排排污权储备岳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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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南岳阳市发布了《岳阳市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规程(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岳阳市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污染减排,规范岳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湘环发〔2014〕29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管理的通知》(湘环函〔2017〕212号)、《岳阳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岳政办发〔2015〕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规范减排认定与排污权储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市环保局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领导小组,分管总量科的局领导任组长,总量科、水环境管理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土壤环境管理科、环境监测和科技标准科、规划财务科、市排污权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量科,负责减排指标认定和排污权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类污染物。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本规程生效之日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企业减排量的认定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可储备指标量的认定范围:一是纳入国家减排计划或任务的减排项目的减排量,经省环保厅核查认定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的污染物减排量;二是纳入国家减排计划或任务的减排项目的减排量,环保部没有认定但确实已经实施到位且效果稳定的减排量,可由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三是未纳入国家减排计划或任务的减排项目的减排量,可由市环保局认定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其减排量是市环保局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对每个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查认定。

第六条科学规范的认定减排量应当依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5〕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认定工作。

第七条企业申请减排量认定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减排措施的支撑材料;

3、有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的提供复印件。

实施工程治理措施的支撑材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或技术方案、验收监测报告和减排验收文件。

实施淘汰关闭措施的支撑材料包括:永久性关停的有效证明材料(政府的淘汰关闭文件或破产文件、吊销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文件、断电断水证明、主要设备拆除前后影像资料)、验收文件等。

第八条减排认定程序:

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单位应向所属行政区域的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减排量认定及相关材料。

2、环保部门初审。县(市)区环保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和资料进行初审,并出示初审意见。

3、会审、复核。所属行政区域的县(市)区排污单位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总量科,由总量科牵头组织水环境管理科、大气污染管理科、土壤环境管理科等相关科室和专家进行会审、复核,并由相关职能科室在《减排认定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从受理到审核完毕,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确需超期应说明原因,申请延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审核过程中,减排认定必须到现场核实,通过现场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真正实施减排。

4、公示。市环保局总量科根据专家认定的《减排认定意见书》将审核信息在市环保局公众网公示。审核的富余排污权指标统一由总量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初始排污权指标获得情况、实施减排措施及验收情况、申请转让指标的名称及数量、投诉受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公示结果由总量科通知企业,若未通过公示,应启动复核程序。

5、备案。通过公示后,水环境管理科、大气环境管理科、土壤环境管理科分别报省环保厅备案。

6、挂牌。市排污权服务中心应根据公示的情况及时将已经认定的减排量录入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联系指导减排企业实施转让、储备或挂牌交易富余排污权指标,优先使用挂牌交易的指标量。一经发布,不得撤销。

7、交割。市排污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收储交割工作,双方完成收储资金结算后,市排污权服务中心向被收储方出具《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确认表》,重新确认被收储方的总量情况,总量科根据排污权指标变化情况办理排污权证、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排污权的储备

第九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指标来源于富余排污权指标量。富余排污权指标量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工程治理或淘汰关闭等减排措施后形成的稳定的减排量。

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分为企业储备和政府储备。

企业储备是指排污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少于排污权允许数量并已经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富余的排污权。也可自行储备,但指标闲置期不得超过2年。转让的指标,由市、县(市)政府回购作为有偿储备或在市交易所挂牌交易。

政府储备分为有偿储备和无偿储备。有偿储备是指市、县(市)政府以政府指导价回购已获得排污权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企业经减排认定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无偿储备是指没有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富余指标,由负责征收有偿使用费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交市排污权服务中心储备。

第十一条企业减排得到的富余指标,依据企业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的情况确定储备权属:

1、企业有偿获得了全部排污权的,减排富余指标全部纳入企业储备。

2、企业有偿获得部分排污权的,减排富余指标按企业购买排污权的比例计算企业的排污权储备量,剩余部分则纳入政府无偿储备。

3、企业未实施有偿使用的,减排富余指标全部纳入政府无偿储备。

第十二条政府有偿储备原则上优先回购实施工程减排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企业富余指标,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实行企业自行储备或通过市场交易另行转让。

第十三条政府有偿储备经费主要来源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政府下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产生的项目减排量,其富余排污权指标由市一级政府无偿收储。

第十四条政府有偿储备的程序:

1、合理预算。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拟定回购规划,细化到企业,做到有计划,编制回购预算。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2、制定方案。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情况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县(市)区环保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核实后汇总上报至市环保局总量科,经市环保局总量科、市排污权服务中心等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和筛选后拟定回购排污权指标方案;

3、研究审核。经市环保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环保、财政将依据资金预算总量和项目申报总量统筹确定拟收储方案;

4、发布公告。岳阳市排污权服务中心根据收储方案及时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平台,发布转让公告;

5、回购收储。岳阳市排污权服务中心按照市场交易政府指导价格实施回购和收储。岳阳市排污权服务中心分别跟企业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完成交易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纳入政府无偿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由其所属行政区域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所属县(市)行政区域的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进入县(市)政府储备,所属市、区行政区域的企业富余排污权指标进入市政府储备。

第十六条县(市)环保部门参照本规程开展富余排污权的认定、回购与收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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