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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洛路一钢管厂随意处置废机油
环保部门启动司法联动机制开展调查
记者从武进区环保局获悉,该区环保局太湖湾环保所于4月3日赶到遥洛路,连夜调查该路段上企业随意处理废机油等污染物问题。
近日有网友反映,武进区遥洛路段的企业,存在随意处理废机油等污染物的问题。获悉情况后,该区环保局高度重视,责成区环境监察大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初步调查,涉事企业为常州市和润精密钢管厂,位于洛阳工业集中区内。检查人员到达时,企业正在生产,坯管轧制成型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油泥被倾倒在车间旁边的土地上,废油和油泥属于危险废物,是有害污染物。
该企业通过渗坑排放的行为,不仅涉嫌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涉嫌违反《刑法》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条款。武进区环保局已启动司法联动机制,与公安部门一起勘查现场,进行调查询问。
目前,该企业的排污已污染了土壤,该局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消除污染影响。
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相关罚则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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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现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江某根、江某生、彭某、江某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被告单位江西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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