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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全文如下:
长治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遏制臭氧污染,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促进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发展,依据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和山西省大气防办印发的《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晋气防办〔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治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抓手,以控制臭氧污染前体物排放为重点,从源头防控、末端治理、结构调整、精细管理等四个方面协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行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因地、因时、因业制宜,分区、分时、分业施策,突出重点,探索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二)基本思路
1.抓好重点行业和交通源VOCs减排
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逐年分批实施VOCs专项整治工程,大幅削减vocs排放量。
2.强化生活源VOCs管控
要加强对汽修、建筑装饰、喷涂喷绘、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轩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强化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减少面源VOCs排放。
3.加快开展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建设
完善vocs排放清单的动态更新工作,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定期组织VOCs业务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以及取缔“散乱污”企业,淘汰涉VOCs排放落后产能,实施排污许可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实现VOCs稳定达标排放,全市VOCs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基本建成规范化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挂账销号。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开。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要建立管理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死灰复燃和异地搬迁。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草、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力口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锋生产。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
重点推进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橡胶制品业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
企业vocs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应的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优先采用晋气防办〔2017〕3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未涉及的指标,优先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执行。
1.石化及煤化工行业。
进一步推进煤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其他石化类行业VOCs污染防治,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
(1)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LDAR长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的应安装密问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以及苯储槽等环节应收集治理。
(3)推进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严禁将废水处理过程中的浓水加入备煤、储煤等环节。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有火炬系统的,送入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2.精细化工行业.
全面推进医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精细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
(1)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医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炬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涂料、油墨制造行业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
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水性、植物型、能量固化等油墨,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涂料、油墨、胶教剂。
(2)提升装备工艺水平。化工企业按照“管道化、连续化、密闭化”思路逐步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医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问化生产装备。其他行业鼓励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问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3)参照石化及煤化工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在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
(4)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对于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离心、过滤,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不能密闭的要安装废气收集装置。反应尾气、蒸馆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橡胶制品业
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VOCs排放控制,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加强源头控制。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委占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炬油、煤焦油等助剂。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配料、进料、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硫化装置设置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再生橡胶行业全面推广常压连续脱硫生产工艺,尽快淘汰动态脱硫罐,采用绿色助剂替代煤焦油等有毒有害助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在密炼机进、出口安装集气罩局部抽风,硫化机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安装密闭集气装置,加强废气收集。橡胶制品企业应重点关注炼胶废气、硫化废气、打浆浸胶废气治理,确保车间和厂界无明显恶臭异味。再生橡胶企业应重点关注无组织废气的收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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