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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

2018-06-13 12: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源普查排污口监测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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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海南省日前印发了《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监测范围、布点、项目、频次、分析方法、任务分工、质量保证及有关要求。详情如下: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洋浦经济开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办拟订了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4号),规范全省入河(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范围

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滨海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入海排污口。以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日排废污水300吨或年排10万吨以上)为重点,选定开展监测的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数量不得低于该类型排污口数量的10%。

二、监测布点

(一)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二)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应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三)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应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

三、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污水量、CODCr、BOD5、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四、监测频次

(一)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开展两期监测。枯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丰水期监测须在2018年9月底前完成。

(二)每期监测不少于1天,采样频次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少于6小时。

(三)应选择前1日无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五、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采用表1规定的标准方法。

表1 监测分析方法

六、监测任务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制海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口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口监测工作,落实排污口监测经费并及时拨付。

2.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排污口监测质量监督性抽测和技术指导,并按要求编制全省污染源普查排污口监测质量抽测报告。

(二)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1. 各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负责协调、配合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辖区内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工作。屯昌、定安、保亭、三沙等4市县辖区内的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工作由五指山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他市县入河(湖、库、海)排污口监测由本市县环境监测站承担。

2.具备监测资质的市县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辖区内排污口监测,编制监测数据报告,并按要求将监测报告及时上报省和市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质量保证

(一)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水质样品时,如无法采集每日的流量比例混合样品,则必须采集瞬时样品单独分析。

(二)水质样品的采集须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相关要求。

(三)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执行。

(四)妥善保存好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五)所有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

八、有关要求

(一)按时上报监测成果。承担监测任务的市县环境监测机构应于2018年6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将入河(湖、库、海)排污口枯水期和丰水期的监测结果报送省和市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排污口监测质量管理。排污口监测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省普查办将适时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监督性抽测工作。

(三)强化排污口监督性抽测,保证数据质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18年9月底前,按全省所有开展监测的排污口总数的10%,完成排污口监督性抽测工作。省普查办将在6月初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全省所有开展监测的排污口相关信息。

附件: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附件1)(附件).doc 724K】

【国污普〔2018〕4号附件(附件1的附件)(附件).doc 5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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