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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英文缩写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VOCs来源广泛,在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产生的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在室内则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以及吸烟、采暖和烹调等的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汽车内饰件生产、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也会产生VOCs。VOCs具有强挥发性,比如在室内装饰过程中,VOCs主要来自油漆、涂料和胶粘剂,普通油漆中VOCs 含量在0.4-1.0mg/m3,一般情况下,油漆施工后10小时内,可挥发出90%。挥发性有机物(VOCs)挥发带来的污染十分严重,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等二次污染物的重要前体物,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而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为减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控臭氧污染危害,我市认真落实上级要求,对相关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现将有关知识和上级要求,以问答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夏秋季为什么要实行错峰生产?
目前,我市正处于臭氧污染治理的“爬坡”阶段,夏秋季臭氧污染形势十分严峻。自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SO2、NO2、CO、PM10、PM2.5浓度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唯独O3浓度不降反升,严控臭氧污染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首要任务。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是影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夏秋季温度升高,加快了臭氧形成的速度,导致臭氧浓度高值频出。同时大多数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毒,部分有致癌性,如大气中的苯、多环芳烃、芳香胺、树脂化合物、醛和亚硝胺等有害物质对机体有致癌作用;某些芳香胺、醛、卤代烷烃及其衍生物、氯乙烯等有诱变作用,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阳光照射下,与大气中的氮氧化合物、碳氢化合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光化学烟雾。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是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PAN)、醛类及酮类等,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负面作用更不容忽视,刺激人们的眼睛和呼吸系统,造成神经中毒,对人体皮肤中的维生素E造成破坏,还会破坏人体的免疫机能,是健康的大敌。因此国家提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在夏季实行错峰生产的要求。
二、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实行夏秋季错峰生产的依据和要求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9月13日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和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方案明确提出了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的要求。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 O3 污染和 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2016年2月24日河北省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标准中明确了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医药制造、有机化工、印刷等11个行业有组织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浓度限值。
三、我市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是怎么安排的?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按照“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强化夏秋季错峰治标”原则,在2018年3月29日制定印发了《廊坊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重点行业落实“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从而有效降低了臭氧(O3)污染的生成影响,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具体要求为:一是强化深度治理治本。加快推进全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污染治理进度,严格按照《“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进行整治,确保长期稳定低于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以下简称“省地标”)要求。二是强化夏秋季错峰治标。针对我市夏秋季O3高发的污染特征,对未按本方案完成高效治理的重点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时段为5月-9月,在易形成臭氧的高温时段(10:00-16:00)停产。三是逐步淘汰落后治理工艺。对处理效率较低、运行维护成本高不具备环境经济效益,无法保证稳定高效处理VOCs的处理工艺实施逐步淘汰。对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光氧催化处理工艺、处理易燃易爆VOCs使用的低温等离子处理工艺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四是严格涉VOCs重点行业环境准入。严格限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替代。
同时,按照2018年4月23日市大气办印发的《关于尽快制定涉VOCs、氮氧化物行业企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要求,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VOCs和氮氧化物污染防控作战工作方案。
1、为继续有效控制汽车维修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巩固市主城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成果,由市交通局与市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廊坊市主城区汽车维修企业复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汽车维修企业污染整治验收工作有序进行。方案明确了汽车维修业钣喷复工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备。通过整治达到治理标准并能够提供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源检测报告;能够长期稳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3/2322-2016);杜绝露天喷漆,所有喷漆工作必须在烤漆房进行。二是环保手续齐全。三是具备合格的危废贮存间,危废出入库记录数据准确。四是能够提供与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危废处置协议,确认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通过电子联单进行危废转移。
2、根据2018年5月23日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的《廊坊市夏秋季成品油经营企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廊商执法字[2018]10号)要求,5月22日起对市主城区加油站实施错峰卸油,市主城区加油站每日6时至23时禁止卸油,卸油过程不得出现渗漏、滴油现象。人口密集区7家加油站实施错峰售油,每日10时至18时全面停止售油,发现不按要求错峰售油、卸油的一律停业整顿。
四、VOCs企业深度治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深度治理工作开展以来,部分企业存在等待观望情绪,仍存侥幸心理,未按照深度治理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宁可错峰生产也不积极主动治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部分企业未实施深度治理,且未按要求实施错峰生产,仍违规生产;2、虽已落实错峰生产管控要求,但生产过程中废气治理设施不具备达标处理能力,存在超标排放现象;3、个别企业以严于国家、地方标准为由狡辩,不愿投入治理,但现有治理设施不符合国家、省、市要求的技术标准;4、部分企业将生产时间安排在夜间,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逃避监管。
五、实施VOCs排放企业分类管理的标准是什么?
对VOCs排放企业实施“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分类管理,是我市自201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始终在积极研究科学治霾与支持、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治理与企业发展双赢的有益探索。在争取上级支持的前提下,通过“精准防控、精准治理、精准服务”避免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一刀切”。
1、“白名单”标准是什么?
为维护合法、合规企业利益,根据深度治理验收核实结果,实施“白名单”“灰名单”“黑名单”阶梯式精细化管理,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被列入“白名单”管理,不再实施夏秋季错峰生产管控措施: 1、符合政策、手续齐全;2、技术路线、排放标准符合要求;3、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设备;4、深度治理后,没有出现违法排污行为。
2、“灰名单”标准是什么?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灰名单”管理,在夏季和秋冬防期间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1、符合政策、手续齐全;2、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省地标要求;3、技术路线不符合本方案要求,去除率不满足深度治理要求;4、如“白名单”内企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灰名单”管理:(1)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2)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期间,违法排污的;(3)人为导致在线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4)有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
3、被列入“黑名单”怎么办?
在深度治理督导核查过程中发现,凡是不满足省地标排放标准要求、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都要列入“黑名单”,停止排放污染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满足深度治理方案要求方可恢复生产,没有治理希望的坚决取缔。
六、政府、企业、公众应如何落实污染治理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是政府、企业与公民的共同责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1、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将VOCs深度治理工作作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来抓,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力度,通过列清单、深治理、勤督导、严管控等措施,将重点行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降低区域VOCs污染排放。
2、企业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环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VOCs污染排放的主体单位,应树立环保红线意识,主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针对自身排放情况,制定经济高效的治理方案,做好深度治理工作,勿存侥幸心理,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合法合规、符合治理要求,稳定达标排放才是长期稳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3、公众的参与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要的条件。环境保护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在VOCs深度治理工作中,应该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当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排污、违规排放、偷排偷放等行为应积极举报,共同保护我市大气环境,为改善空气质量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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