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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潍坊印发《潍坊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导则对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怎么治、治到什么程度”作出了细致入微的规定,细化了物料覆盖、密闭围挡、道路硬化、喷淋洒水、车辆运输等重点环节治理标准,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突出体现了“加严、加细、加实”的原则。该导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行业扬尘污染粗放式管理的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扬尘污染物排放量,对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潍坊市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1总则
为规范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控制和减少污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钢铁、焦化、火电、锅炉、建材、水泥(含粉磨站)、铸造等工业企业内部物料生产、贮存、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现有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治理)技术导则中对工业企业有更严格规定的,从严执行。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施行;
3.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施行;
3.4《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24日修订;
3.5《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5月1日施行;
3.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50号);
3.7《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作战计划暨大气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54号);
3.8《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135号)。
4术语和定义
4.1物料堆场
指工业企业内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存场所。
4.2堆场扬尘
指堆场的物料在储存和装卸作业过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3物料生产、装卸、运输扬尘
指工业企业物料生产、装卸、运输环节过程中因自然力和人力作用所产生的扬尘。
4.4密闭设施
指地上或地下全封闭料仓。
4.5围挡
指为了将堆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从而达到防风抑尘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砌体材料砌筑的实体墙、采用成型板材构成的防风抑尘网等。
4.6防风抑尘网
指利用空气动力学原理,按照实施现场环境风洞实验结果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金属(其它材质)网,由基础、钢结构支架和挡风抑尘网三部分组成,形成对堆场周围的围挡。
4.7洗车台
指利用多方位高压水对车辆进行高压冲洗的一种机械设备。
5基本规定
5.1企业对各自内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根据物料的性质和产生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方案,落实各项抑尘措施,确保抑尘设施正常使用。
5.2企业应在厂区或堆场门口等明显位置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告示牌,对责任人、举报投诉电话、防尘降尘措施和物料运输单位等内容进行公示。
5.3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下同)的抑尘培训,使每个企业员工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日常管理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4企业应当按照《潍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行动和应急响应措施。
5.5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暂未实现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6加强抑尘、除尘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5.7厂区或堆场周围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硬化,种植草坪或防尘树木,减少起尘。
6物料堆场防尘标准
6.1堆场地面必须全部硬化,地面清理干净,不得有积土、积尘。
6.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进入全封闭料仓,实行密闭储存。密闭储存是对物料堆场设置顶棚和围墙以最大限度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密闭的主要形式包括筒仓、条形(矩形)料仓、半球形料仓和圆形料仓等。
其他类型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并采用洒水、喷淋、覆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6.3防风抑尘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除留出用于装卸的专用通道外,堆场周围应当建设合围的防风抑尘网;
6.3.2防风抑尘网高度应根据堆垛高度确定,原则上应高于堆垛至少2米;
6.3.3防风抑尘网必须设置基础,确保牢固;
6.3.4防风抑尘网板材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能够达到防风抑尘要求;
6.3.5除正在装卸的作业面外,对堆存的易扬尘物料必须全部覆盖,覆盖布(网)要用重物压实。覆盖布(网)必须是合格产品,要有足够的密度、强度、韧度,不能有明显破损。
6.4适合喷淋的物料堆场应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的喷淋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6.4.1喷淋设施的布置和选型应结合堆场面积、物料堆垛高度等条件综合确定。喷淋设施数量和供水压力应满足喷淋覆盖堆场全部区域的要求;
6.4.2喷淋强度及频率应根据天气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喷淋不少于4次,每次不低于20分钟。干燥、大风天气
要加大喷淋频率,以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6.4.3喷淋系统可采用集中控制和分散控制,以集中控制为宜。
6.5建设全封闭料仓的,企业可在料仓顶部因地制宜布设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7物料生产、装卸、输送防尘标准
7.1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
7.2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进行输送,严禁采用非密闭方式输送。
7.3露天装卸过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装卸点应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装卸过程中应采用喷水(雾)等方式抑尘,并配备除尘设施;
7.3.2给皮带机落料口喂料时,落料口四周应放置可移动的回尘挡板,必须打开固定或移动的喷洒水(雾)装置;
7.3.3使用简易皮带机、铲车、装载机或推土机堆垛时,作业面附近必须打开喷雾设施,确保覆盖作业面;
7.3.4使用堆取料机作业的,应在取料机的头部、转运点和堆料机的下料处,设喷洒水抑尘装置;
7.3.5装卸散装粮食的,应采用密闭和半密闭输送工艺,起尘部位应设有吸尘口,并在起尘点配置干式除尘装置;
7.3.6装卸散装化肥和水泥的,应在起尘部位设置机械除尘系统;
7.3.7堆场装卸、打堆等作业活动必须开启雾炮防止扬尘。严禁无抑尘措施的装卸、打堆等作业;
7.3.8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7.4进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严禁敞开式、半敞开式运输,不得抛洒和泄漏。
8车辆冲洗平台标准
8.1物料用车辆运输出厂的企业应当在堆场出口位置设置洗车台。洗车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8.1.1洗车台规格应满足运输车辆全面清洗要求,原则上洗车台长度不低于6米,宽度不低于4米,喷水高度不低于1.2米,喷水压力不低于3兆帕,两侧要有挡板。
8.1.2应对车身的前、后、左、右、底盘、轮胎等进行全方位冲洗,车辆清洗时间不少于5分钟,确保不带泥上路。
8.1.3冲洗车辆用水必须采用清水或中水,要及时清理清运车辆冲洗积沉物,洗车台应配套建设二到四级沉淀池或其它循环处理设施,洗车污水经处理后可循环使用,严禁冲洗废水直接外排或流淌到地面道路。
8.1.4洗车台旁边应设置洗车注意事项告示牌。
9道路防尘标准
9.1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全部硬化,地面一律清理干净,不得有积土、积尘。
9.2进出堆场的道路必须配备清扫设施、洒水车或其它喷洒设施。清扫及洒水频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天湿式清扫不得少于2次,洒水不得少于4次。干燥、大风天气时要加大清扫、洒水频率,以保持路面清洁、不产生扬尘为目标。
9.3企业应建立保洁队伍,并有专人负责。
10视频监控
10.1工业企业易扬尘环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包括堆场、喷淋、上(卸)料口、洗车台、厂区道路、生产车间等易产生扬尘的地方,确保全覆盖、无盲区,全时段监控。视频监控应与环保部门联网。
10.2摄像头要采用分辨率高、质量好并具备防水、防尘等功能的高清红外线摄像头;摄像头清晰度高、有效像素达到200万像素以上,保证图像清晰、全方位360度旋转。
10.3安装硬盘录像机用于存储图像,保证存储时间至少1年。
10.4加强视频监控的维护,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对企业重点工段的实时监控和有关资料的调取,不得出现人为损毁现象。
11扬尘在线监测
11.1工业企业应在厂区内易产生扬尘环节安装至少一台PM10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有多个大型物料堆场的工业企业,原则上每个物料堆场应安装1台PM10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在LED显示屏实时对外公开,监测数据应至少存储1年。
11.2PM10在线监测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11.2.1在线监测设备应设置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PM10污染物高浓度的室外区域。已完成物料堆场全封闭改造的,在线监测设备应设置在料仓之外;
11.2.2在线监测设备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应在3~5米范围内;设备安装位置应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与室外易扬尘污染区域中心水平距离原则上不大于10米,且应在远程视频监控范围内;
11.2.3监测点位的设置、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中的要求执行;
11.2.4分析方法应准确可靠,能够保证24小时实时监测厂区PM10的浓度;
11.2.5各企业应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人为干预监测和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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