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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2018-07-26 09:21来源:山东省环保厅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条例水十条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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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省政府提报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受山东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同志到会就《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王安德同志在说明中指出,山东省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起步阶段,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压力依然很大,水环境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的任务依然艰巨。主要表现为:结构性污染问题没有根本性改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污染反弹现象时有发生,主要河流断面达标不稳定;环境执法监管网格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不高,工业企业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城市水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污水溢流、污水直排、雨污混流问题严重影响河湖水质;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港口、码头及渔业养殖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问题逐步凸显;水污染治理的整体成果很不稳固。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水十条”的要求,修改山东省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王安德同志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88条,主要规范了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预防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一是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原则和责任体系。强化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治污主体责任。二是强调了规划和标准的引领作用。在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授权省政府可以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市级政府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规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河长湖长制、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初期雨水收集、约谈和暂停审批、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排污许可管理、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企业自行监测和在线监测、水环境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市场化、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约谈、限批、持证排污、依证排污等。四是强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除了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外,重点对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分别做出了细化和具体化的规定。五是突出强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实施、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各类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以及饮用水水源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设专章规范了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包括政府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设施,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应急响应,流域上下游污染事故处置联动机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的评估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处置、生态修复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七是加严了法律责任。分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主要负责人、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排污单位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与《环境保护法》相比,增加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批先建、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等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种类。

根据会议安排,省环保厅二级巡视员鞠振平同志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以PPT演示的方式向常委会作了汇报。重点汇报了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实施以来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各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创新点、设立的主要制度等。经本次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条例(修订草案)》还将采取网上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立法听证等方式听取民意,开门立法,进行充分的论证、修改、完善,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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