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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扬州印发《扬州市2018年5-12月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7月1日-12月31日,恒润海洋重工等43家企业通过采取停产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比去年减少20%以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通过采取停产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去年减少20%以上。全文如下:
扬州市2018年5-12月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年5-12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打胜“蓝天保卫战”,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经研究,在《扬州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我市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今年以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抓的较早,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是目前全省细颗粒物(PM2.5)同比降幅、空气优良率同比升幅两项指标唯一“双达标”的城市,但达标形势十分脆弱,并且,今年以来,我市重污染天气比去年同期增加两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1.8%,浓度值排全省倒数第二位。再有,根据环保部发布的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行,今年4月份,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月度排名首次进入最差10强排行榜(倒数第6),市民百姓意见纷纷。这些情况表明,我市当前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抓的还不够紧,治理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在强化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和思路
主要目标:全市PM2.5平均浓度目标(全市5-12月PM2.5平均浓度不得高于45.4微克/立方米。其中,5-9月不得高于37.3微克/立方米,10-12月不得高于58.9微克/立方米。)
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目标(全市5-12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得低于68.7%。其中,5-9月不得低于64.4%,10-12月不得低于75.7%。)
工作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扬尘污染防治作为首要任务,把限煤减排、治企提标、禁燃禁放、管车限行作为重要手段,全面实施强制减排措施,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推进空气质量加快改善。
三、强制减排措施
(一)严格城市扬尘管控
1、施工扬尘管控。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各类工地必须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拆迁工程必须配备(租用)雾炮车等冲洗设备,做到拆迁湿法作业,未落实扬尘管控措施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开展在线监测,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把城市南部快速通道、文昌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扬冶路扩建工程等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作为管控重点,督促其带头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空气质量应急管控期间,停止各类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房管局、水利局、园林局、环保局参与)
2、渣土车等重型车辆管控。严格落实渣土运输“三管一重一评比”管理办法,实行双月考核制度,推行渣土“出、运、倒”全过程联控、闭合监管,强化渣土运输执法检查,严禁渣土车、砂石车等超载、不密闭、带泥上路和抛洒滴漏现象。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驳载、罚款、扣分并暂停渣土运输资格,并追根溯源,对违规放行的施工工地追究其管理责任,经查有2辆次以上行为的一律责令停工整顿。每月5日前,各职能部门将上月查处情况报市大气办并向社会公开。(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参与)。
3、道路扬尘管控。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市区主要道路严格落实省《城市道路环卫机械化作业质量标准》和“每日两扫两保六洒水一冲洗”作业要求。大气重污染预警及空气质量应急管控期间,扩大机械化保洁道路范围,加大作业频次,保持路面湿润、清洁。加快购置新型机械化道路保洁装置并投入使用,9月底前,每个地区至少配置两台雾炮车,对重要地区、道路实施立体化降尘作业,确保城市环境干净整洁。(市城管局牵头)
4、港口码头堆场扬尘防治。开展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专项治理,推进煤炭、矿石等散货码头开展粉尘防治综合改造,落实粉尘防控措施。(市交通局牵头,市城管局、环保局参与)
(二)实施工业企业强制减排措施
5、严格制定“一厂一策”强制减排方案。7月1日-12月31日,恒润海洋重工等43家企业(详见附件1)通过采取停产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比去年减少20%以上。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详见附件2),通过采取停产限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确保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比去年减少20%以上。6月25日前,各企业需按照强制减排要求,细化制定“一厂一策”强制减排方案,明确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操作规程和责任人,做到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方案经当地经信、环保部门审核后报市大气办备案。鼓励各地区在上述名单基础上,增加减排、限排企业名单。(市经信委、环保局牵头)
6、严格实施强制减排措施。7月1日起,各企业严格实施各项强制减排措施,确保污染物达到减排比例。后续根据省大气办要求以及空气质量变化形势,再对强制减排措施进行调整完善。(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7、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全市“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扬263办〔2017〕79号)和《进一步开展全市重污染小型企业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扬263〔2017〕94号)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违法“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清理类企业,各地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坚决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登记清理到位时间,实行挂账销号,确保彻底清理到位;对整顿类企业,要明确要求,确保按期整治到位。(市重污染小型企业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工商局、质监局、建设局、扬州供电公司、扬州市自来水公司参与)
8、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加快淘汰落后、低端低效产能。鼓励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全面推进化工行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全市关停51家、转移1家化工企业。(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三)狠抓燃煤污染整治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实施《扬州市2018年减少煤炭消费工作计划》,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市规上企业煤炭消费量控制在≤1000万吨,比2016年累计消减≥60万吨。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扬州供电公司等参与)
10、开展燃煤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扬州市燃煤工业窑炉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对全市燃煤工业窑炉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燃煤工业窑炉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除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煤炭为燃料的外,2018年底前,市区燃煤工业窑炉年底前全面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高邮市、仪征市、宝应县完成50%以上,其余燃煤工业窑炉2019年底前完成。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工业窑炉,完不成清洁能源替代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参与)
11、开展燃煤粮食烘干炉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扬州市燃煤粮食烘干炉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对全市燃煤粮食烘干炉进行全面排查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8年底前,市区燃煤粮食烘干炉年底前全面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高邮市、仪征市、宝应县完成50%以上,其余燃煤粮食烘干炉2019年底前完成。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粮食烘干炉,完不成清洁能源替代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严格问责。(市农机局牵头,市环保局、粮食局、国土局、财政局参与)
12、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全面淘汰、替换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力争2018年10月底前江苏扬泰中天管桩有限公司等7台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者淘汰,其余燃煤锅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质监局参与)
13、推动锅炉升级改造。全面推进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工程,力争2018年10月年底前完成永丰余(扬州)有限公司、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大连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等单位6台锅炉超低排放工程。其余燃煤锅炉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财政局参与)
(四)加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
14、全面排查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对火电、水泥、砖瓦建材、钢铁炼焦、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行业中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认真排查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6月15日前,根据排查情况列出并上报整治单位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交通局、经信委参与)
15、推进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对重点工业企业物料运输、装卸、堆放、储存、场内转移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通用过程,以及典型工艺过程提出细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一厂一册”整治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交通局、经信委参与)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16、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市119家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提高废气收集率和处置率,力争提前至10月底前完成整治。列入2018年VOCs重点管控企业的单位,年底前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17、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287家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8月底完成,未通过整治的一律停业整顿。(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工商局、城管局参与)
(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8、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加快遥感监测系统建设,年底前建成。(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交通局参与)
19、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和民航特种车辆设备。(市建设局牵头,市农机局、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参与)
20、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加油站、油库等油气回收设施的日常监管。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实施国VI汽油标准,打击非法油品经营行为。(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参与)。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1、严格秸秆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农机局、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参与)
22、整治露天烧烤。禁止新增露天烧烤摊点,进一步压缩、取缔露天烧烤,引导烧烤摊点进店经营,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强化常态化监管,督促净化装置正常运行。(市城管局牵头,市工商局、房管局、园林局、环保局参与)
23、整治餐饮油烟。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对规模化餐饮企业实施远程监控;加快推进餐饮企业油烟整治,8月底前完成全市183家重点餐饮企业油烟整治任务。加强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长效管控,督促净化设施正常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工商局参与)
24、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禁放区管理,划定范围内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参与)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5、加快空气质量网格化监测系统建设。以现有国控站、省、市控站为核心,新建20个小型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形成较为完善的PM2.5、PM10监测为重点的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及时准确掌握扬州市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及发展趋势,用精准、有效的实时监测数据,将压力传导到基层,强化落实基层环保责任,确保年底前建成投运。(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市直各部门、单位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计划要求,逐项任务制定细化落实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重视、亲自推动,抓好推进和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日常协调督促,每月通报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改善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市大气办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二)强化执法监管。牢固树立全面从严的监管执法理念,铁腕打击超标排污、弄虚作假等恶意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烧烤摊点以及机动车等各类大气排放源的执法监管,综合运用“媒体曝光”、“经济处罚”、“停产关闭”、“查封扣押”、“移交司法”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保持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市大气办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会同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突出的予以曝光。同时要对各地、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查和督查并进行记实,其结果纳入地区和部门党政正职考核、生态文明考核或绩效考核。(市大气办牵头,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参与)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全社会营造理解环保、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提升环保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市环保局牵头,市文明办、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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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生态环境局官方发布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涉嫌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执法检查时,该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脱硝设施运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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