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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费用555676.7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
据了解,这是2018年5月2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全省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15年8月,龙游县环境保护局在龙游县塔石镇西何村等处发现有危险废物倾倒丢弃,县环保局、公安局第一时间立案调查。经查明,倾倒的危险废物来自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从事危险废物治理,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液、废有机溶剂。
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之间,为降低处置成本,绿益新公司在明知自然人何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其接收的桶装废液等危险废物交由何某进行非法处置,总计约有27.79吨危险废物进入环境中,致使环境受到污染。
经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和何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绿益新公司总经理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副总经理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衢州市政府对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指定龙游县环保局负责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2018年7月19日,龙游县环境保护局与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最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福建绿益新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万元,同时支付危险废物代处置全部费用555676.7元,共计785676.7元。上述款项于2018年7月27日偿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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