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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8-03 09: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江苏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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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关于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考核内容主要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畜牧大县,确定年度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实施进度,明确配套政策、资金来源、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2017年至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结合2020年年度考核对“十三五”期间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

第七条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自查评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于第二年2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农委和省环保厅。

(二)实地检查。第二年4月底前,省农委和省环保厅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设区市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核实了解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三)第三方评估。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委托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综合评价。根据日常工作调度、监督检查、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和设区市自查评分情况,省农委和省环保厅按照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负责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综合评价,及时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评分按《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满分100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向社会公开。

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和环保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农委会同省环保厅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2.考核指标及评分表

3.概念解释

附件1

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一、重点工作开展情况(50分)

(一)组织领导(5分)。

成立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农业、环保、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住建、国税、质监、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工作。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责任书。

计分方法:省农委、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扶持政策(20分)。

出台整市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中央、省级和本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与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相适应的政策保障机制,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机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畜禽粪污收贮运、畜禽粪肥施用和沼气生产等进行补贴。

计分方法:省农委、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三)政策落实(10分)。

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入我省农机具购置补贴品目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用地用电政策。

计分方法:省农委、省环保厅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四)执法监管(15分)。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市、县(市、区)相关畜牧业发展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排放不达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予以查处。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计分方法:省环保厅、省农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赋分。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50分)

(一)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15分)。

1.指标解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指用于生产沼气、堆(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并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的畜禽粪污量,占畜禽粪污产生总量的比例。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目标分别为68%、71%、75%和78%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15分)。

1.指标解释。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按照省农委、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农牧〔2017〕7号)要求,通过治理检查认定(不含无法治理而关闭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比例。委托粪污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的,有协议且正常运行的,可视为已配套粪污处理设施。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75%、85%、95%、96%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目标分别为85%、95%、100%、100%。两者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5分;任意一个指标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三)规模养殖场治理率(10分)。

1.指标解释。指符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并通过当地农业、环保等部门检查认定的规模养殖场和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数量,占年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的百分比。列入规模养殖场治理率核算的畜禽种类为生猪、肉禽、蛋禽、奶牛和肉牛。

2.计分方法。2017-2020年,规模养殖场治理率目标分别为60%、70%、80%、90%以上。达到年度目标的,得10分;达不到年度目标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3.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统计数据(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月报),结合实地检查和第三方评估。

(四)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标解释。指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

2.计分方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有机肥施用比例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计10分;每有1个示范县未完成任务的扣2分,扣完为止,只有1个示范县的设区市,示范县未达标的不得分。

3.数据来源。省农委行业调度数据。

无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的设区市,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得分按照考核项得分除以考核项满分乘以100进行折算。

三、加减分

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起有效的可持续运营机制,适当加分,最多加3分。

被国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省有关部门督办、约谈的,每件扣1分。

四、否决项

考核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畜禽养殖污染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9号)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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