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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 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非法收集 处置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8-08-06 14:50来源:青海省环保厅关键词: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青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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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发布关于开展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置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置联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产生、收集和利用处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力度,大力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已初步形成覆盖重点区域、涵盖收集贮存处置全过程环节的安全处置体系。但由于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产生源点多面广,环境监管难度较大,加之受经济利益驱使导致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非法收集处置活动禁而不止,严重威胁环境安全。近期生态环境部开展的“清废行动2018”所暴露出的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问题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收集处置违法行为,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非特定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联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加大涉废矿物油、废旧铅酸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全省废矿物油、废旧铅酸蓄电池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意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检查重点

(一)废铅蓄电池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包含4S店、维修厂或点、电瓶销售点、汽车配件城等)、城市公交企业、汽车报废拆解行业,移动通讯行业、电力行业、新能源行业等废铅蓄电池相关行业以及相关举报投诉。具体检查名单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筛选确定。

(二)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包含4S店、维修厂或点、换油中心等)、城市公交企业、加油站、有油罐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汽车报废拆解行业、电力行业、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以及相关举报投诉。具体检查名单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筛选确定。

三、检查内容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购置数量、出入库时间。

3、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申报登记种类是否全面,申报登记信息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4、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接收外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5、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跨省转移是否经过行政审批。

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是否设置相应危废识别标志。

7、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库);场所(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是否报批;

8、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2、接收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3、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收集、利用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是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行监测。

四、检查时间、方法及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31日至8月15日)

各市州要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求各产废单位开展自查并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2016年以来产生、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的管理台帐,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合同,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阶段(8月15日至9月15日)

各市州集中开展现场执法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逐一立案查处和整改,并对整改事项要进行追踪和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应于9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检查表,报送至省环保厅。

(三)巡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30日)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联合巡查组,根据各市州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交叉巡查、抽查。具体巡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市州专项行动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参加。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提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开展现场核查,并依法责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对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省公安厅派专人全程参与这次专项行动,负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相关部门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移交的涉及危险废物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提供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督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油漆渣、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油类运输车辆在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省商务厅负责督促全省加油站储罐清罐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和废矿物油进行规范化管理,将其产生的油泥和废矿物油委托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纳入加油站年检内容;省工商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和机械维修无照经营的查处,负责对“双打”活动中收缴的假冒伪劣润滑油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案,确保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按上限处罚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广泛宣传,畅通信息。加强废矿物油、废旧铅酸蓄电池环境安全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广泛关注,加深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程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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