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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进入“导入期” 产业链各方企业机遇几何?

2018-08-16 15:16来源:再生资源作者:褚俊杰关键词:蓄电池回收利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电池回收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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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研究者指出:“工信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进入导入期。”

导入期通常是广告学的一个概念,是指一个全新的产品刚刚进入市场,产品不被认知,市场没有显现的需求的时期(编者注)。本文援引原作者“导入期”的概念,在于探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特点和机遇,供行业人士参考。

关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回收利用,是“回收”和“利用”两个词的综合体,回收是指废旧动力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利用是指废旧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梯次利用,指的是将废旧动力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再生利用,指的是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七部门在电池回收利用中的职能

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文由工信部牵头,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等7个单位共同参与。按职能分工,基本可以说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有如下性质:

工信部:主管动力电池生产单位,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必须保证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是合格的;

科技部: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部分科技攻关的任务;

生态环境部:解决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

交通运输部:引导新能源汽车的运营单位必须积极参与市场建设;

商务部:主管市场建设,回收利用是运用市场交易来实现的;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市场秩序,负责监管市场交易秩序;

能源局:管理全国能源布局和规划,电池回收利用是能源布局和规划的一部分。

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参与其中,表明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不会按交易量予以财政补贴、也不会有按交易量免税专项政策出台。

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处于试探期

按照工信部联节〔2018〕134号文精神,目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试点性的,处于试探期。通知指出,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据此分析:

划定一部分省市参与,不是全国范围的;

宁波市是浙江省的地级市,厦门市是福建省的地级市,是地市城市的代表;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是工信部主管的央企,是为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三个通信企业提供基站服务的,是这次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试点工作的重点企业;

试点工作没有明确的结束期限;

其他非试点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工信部等七部门备案。

中国铁塔公司市场建设作用显著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在北京,是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电信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通信基础设施综合服务企业。经营范围包括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的维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每一个省(市)都有自己的分公司,为当地三大通信运营商服务。

通知要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要求,做好组织协调,通过重大项目建设保证示范工作落实。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对接合作,发挥自身优势,在梯次利用商业模式构建、关键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研究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 从通知文件中可以看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产业链各方相关企业机遇简析

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企业,比如公交公司,动力电池衰减之后,可以对废旧电池进行操作,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售后服务渠道优势,通过建立回收利用合作关系,可以稳定客户资源;

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组成全国一盘旗的回收利用体系,可以全面发展业务;

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转型升级的任务更重、更为紧迫。

通知要求:“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意味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技术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原标题: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建设进入“导入期” 产业链各方企业机遇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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