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水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08-21 10: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水污染防治云南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会同玉溪市及通海县人大、政府起草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杞麓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1796.6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93.92米。(1796.62米对应水位5.2米,1793.92米对应水位2.5米,待定)

杞麓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杨广镇兴义村至马家湾村区域,水平外延100米范围内有公路地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至公路临湖侧路基为止)。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第六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负责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湖)长的具体设置、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杞麓湖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和入湖河道保护等工作,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负责杞麓湖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杞麓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审查杞麓湖径流区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管;

(四)审查杞麓湖径流区建设项目,并对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管;

(五)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管理职责;

(六)组织杞麓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

(七)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示;

(八)制定水量年度调度计划,按规定上报批准后实施;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实施取水许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九)制定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十)负责船只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执法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十二)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负责具体落实杞麓湖保护管理的重大决策,组织实施杞麓湖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编制杞麓湖径流区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按规定上报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组织申报杞麓湖保护管理的项目、资金;负责杞麓湖径流区资源管理、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旅游产业发展、国家湿地公园等项目的统一实施和管理,统筹资金使用;

(六)负责杞麓湖径流区监管执法,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综合行政执法;

(七)负责加强对杞麓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杞麓湖生态系统;

(八)负责明确县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杞麓湖保护治理职责,并监督落实;

(九)领导本行政区域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履行杞麓湖保护管理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杞麓湖保护治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决策部署;

(二)负责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和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水污染查看更多>水污染防治查看更多>云南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