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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云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18日,对弥勒市环镜保护局(以下简称“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环境监测、监察经费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环保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第九次党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体制,创新制度,为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和保障。弥勒市政府以加快弥勒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弥勒市环保局每年收取上缴国库的排污费为基准,据实返还40%作为本年环境监测、监察经费。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1.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2.确保环境安全。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
1.为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助力弥勒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污染防治;
2.为排污费征收提供监测数据,确保排污费得以全面足额征收;
3.严格环境执法,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参照上年排污费征收情况,下拨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预算800,000.00元,用于燃油费、车辆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购置检测仪器药品费、仪器检定费等监测、监察开支。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投入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预算资金实际到位600,000.00元,未到位资金200,000.00元,到位率75.00%。未到位原因:到位资金600,000.00元为预拨经费,弥勒市财政局需按照本年弥勒市环保局征收排污费的40%据实拨足本年环境监测、监察经费,截止2017年11月30日,本年排污费征收工作尚未完结,追拨经费暂不能确定。
支出结余情况: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资金共计使用253,686.53元,使用率42.28%,结余资金346,313.47元。结余原因:2017年12月预计支出扶贫点补助资金150,000.00元,乡镇环境综合政治补助经费65,000.00元,县镇环监站人员补助经费24,300.00元,职工差旅费、办公费用及监测站监测仪器和设备购买约110,000.00元,合计349,300.00元。
(四)项目实施内容
完成弥勒市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工作:
1.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包括声环境质量监测、大气降水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源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2.辖区企业监督性监测,包括污染防治、完善污染源排放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加强辐射源管理。
3.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4.执行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
5.化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信访投诉。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1)燃油费、车辆维护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环境监测、监察日常开支,经办人按照工作计划据实开支,开支费用严格执行“四人签一审批制度”,即经办人、证明人、审查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人(分管财务的领导人)、审批人(主要领导)审批签字方可报销;大额开支,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监测、监察设备由局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添置设备由监测、监察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局长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后由办公室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发放于监测、监察科室投入使用。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参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弥勒市环保局制定《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弥环发〔2017〕116号),明确收支两条线,弥勒市环保局经费收入均由财务处统一入账,严格规范报销制度;同时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据实列支、年末清算。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届时弥勒市环保局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故弥勒市环保局绩效自评工作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86号);
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5.《云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15〕295号);
6.《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评价操作规程(试行)》(云财评审〔2016〕39号);
7.《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8.《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9.《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的通知》(弥环发〔2017〕116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21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9.03分,评价等级为“良”。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在弥勒市环保局2017年度环境监测、监察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参照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经费,绩效目标基本得以实现。但在经费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衡量项目效果;支出计划不明确,缺乏进度标尺;经费管理不够规范,存在经费支出超范围、专项管理不足情况;存在报销发票不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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