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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建厦门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工作,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排放量,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8〕6号)中规定的化工行业及《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三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8〕26号)中规定的船舶制造维修业、橡胶制品业、制鞋业、工艺品制造业实施VOCs治理的企业。2018年1月31日之后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㈠申报补助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环保审批和备案手续。
㈡申报补助的化工行业企业必须按照《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厦环控〔2018〕18号)要求,于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申报补助的船舶制造维修业、橡胶制品业、制鞋业、工艺品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必须按照厦环控〔2018〕18号要求,于2019年2月28日前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㈢申报补助企业在近2年内无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2年内虽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但已整改到位。
㈣以下情况不予安排补助
1.未依法取得相关环保审批和备案手续的企业;
2.对被环保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不良等级”或被其他相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或近2年存在环境保护不良信用记录未整改到位的;
3.2018年1月31日前已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
4.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和单一吸收法的企业;
5.废气治理设施已获得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6.凡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文中明确规定的,需配套的环保“三同时”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
三、补助标准
㈠采用燃烧法(含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法等)治理的,按照治理设施不同风量给予补助,设计风量5万m3/h(含)以下每套治理设施给予40万元补助,设计风量5万m3/h以上每套治理设施给予70万元补助;
㈡采用其他治理方法的,每套治理设施给予10万元补助;
㈢多套治理设施可累计申请。单个企业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300万元。多种技术联用的治理设施按单套治理设施补助。
四、补助程序
㈠申请程序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VOCs排放企业在完成治理并验收合格后,可向所在区驻区环保局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核对原件),第二阶段整治企业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第三阶段整治企业资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
申请补助主要资料清单如下:
1.厦门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和第三阶段)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环保部门出具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项目验收意见;
3.厦门市环境保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
4.企业在“信用厦门”网站(http://www.creditxm.gov.cn/home/index.do)查询下载并打印自身的信用报告。如企业近2年内有环境保护不良信用信息记录,还需提供已采取改正举措并整改到位的相关证明。
㈡审查程序
1.各驻区环保局收到企业VOCs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含信用审查),并将补助申请材料报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各驻区环保局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召开专项资金补助专家审查会,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3.市环保局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出具审查结果并通过厦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申请,组织辖区驻区环保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㈢资金拨付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局将相应的补助资金下拨到各驻区环保局,由各驻区环保局拨付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相关信息将录入“信用厦门”网并公示。
五、绩效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设置相关行业VOCs的削减量作为考评指标,按规定组织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六、监督管理
㈠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对报送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环保、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㈡市环保局及各驻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补助企业资格条件的审查,确保申报补助的企业符合相关要求。各驻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㈢若企业在获得补助资金后,出现达不到《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之外,应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两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资金。
㈣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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