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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发《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2018-09-27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新增产业环保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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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印发《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详情如下:

QQ截图20180927091855.jpg

京政办发〔2018〕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民防局、市编办、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各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即日起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说 明

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民防局、市编办、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在《目录》发布前,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全市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管理措施须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指须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三、管理使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民防局、市编办、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邮政管理局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为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管理措施;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目录》管理措施除外事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组织论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

(四)《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五)《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一)

(适用于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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