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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代拟稿)
为贯彻落实《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和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做好我区2018-2020年散煤综合整治工作,大力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散煤综合整治行动方案》。该方案为《大气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的子方案,各盟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生态环境部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及“经济可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市建成区、旗、县(市、区)及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的散煤燃烧控制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我区散煤综合整治工作,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建立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城市建成区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60%以上, 2020年达到70%以上。
旗、县(市、区)和城乡结合部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50%以上, 2020年达到60%以上。
农牧区优先利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适当利用集中供暖延伸覆盖,清洁供暖率2019年达到20%以上,2020年达到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各盟市应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优化布局。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散煤燃烧的主要抓手,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村”改造力度,严控低空面源污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二)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加大气源电源保障力度,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逐年提升天然气和电的使用比例。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利用地热等清洁能源供热采暖。
(三)继续做好工业余热回收供暖。开展工业余热供热资源调查,对具备工业余热供热的工业企业,鼓励其采用余热余压利用等技术进行对外供暖。因地制宜,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热泵、蓄热及中低温余热利用技术,进一步提升余热利用效率和范围。
(四)大力推广洁净燃料和环保炉具替代。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农牧民使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的积极性,大力压减农牧区传统炉具,推动全区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加快普及。
(五)实施散煤销售网点动态监管。各盟市政府开展燃煤散烧综合整治行动,对煤炭销售网点进行全面排查,保证煤炭销售网点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散煤台账。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分类整治。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
(六)严厉打击经营劣质煤行为。大力推进煤炭销售网点的深度整治,依法取缔劣质煤炭销售网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根据散煤季节性生产、销售、使用特点,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持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未经工商注册或生产、加工、销售劣质散煤的,工商、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
(七)持续严查运输环节散煤。依法加强运输环节散煤监管。经信、工商、交通运输、公安、质监等部门联合检查核实散煤运输通行证、运输方向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对证件不齐全的一律予以劝返。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八)强化煤质监控。加大煤质抽检力度,鼓励引进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质监部门资质认定,对承担的抽检任务要及时汇总并将检测数据报送有关部门。相关煤炭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单位要接受质控监督,纳入散煤质量监控统一管理。
(九)建立洁净煤推广机制。完善洁净煤生产配送体系和营销网络,充分发挥洁净煤清洁高效、经济实惠的优势,对短期难以实施集中供热或煤改气改电的,应优选洁净煤作为替代。
四、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7月1日--2018年12月30日)
加强散煤燃烧管控力度,推进统一规范的民用洁净煤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点建设。加大散煤治理财政补贴和价格支持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行为。
(二)散煤整治攻坚阶段(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6月前,全面摸清全区民用散煤使用情况、使用总量、主要用途和替代需求。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完善城镇供热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加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双替代工作;对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要因地制宜利用“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模式进行替代,实现散煤减量化替代工作目标。
(三)督查、整改及验收、总结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1.监督、整改阶段
由自治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散煤替代工作开展抽查、督查工作,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确保散煤替代工作按计划进行。
2.验收、总结阶段
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对各盟市散煤替代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认真统计核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散煤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验收结果作为自治区考核各盟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经信、财政、公安、环保、煤炭、质检、工商多部门的洁净煤推广使用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洁净煤替代、配送组织协调等工作,研究解决洁净煤推广使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盟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好城中村(棚户区)和农牧区的分散燃煤控制工作。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分散燃煤控制工作按要求全面完成。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散煤综合治理的财政投入,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棚户村”改造、“煤改气”“煤改电”及“洁净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散煤减量化替代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原则,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散煤综合整治项目。
(四)强化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盟市要对生产、储存、运输的洁净煤质量及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等进行严格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走街串巷等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散煤的行为。联合执法,确保住户、农牧户、商户、机关按照散煤替代的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杜绝不符合我区规定标准燃煤的生产、运输和使用。
(五)强化考核问责。各部门、各盟市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推进散煤压减和替代工作,严令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整改,切实解决散煤煤质不达标、替代置换缓慢等问题。对问题严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的单位予以通报、约谈。
(六)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村级广播站等媒体,深入宣传洁净煤置换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城中村(棚户区)和农牧民积极支持政府控制分散燃煤工作,自觉使用洁净煤等清洁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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