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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河北省废铅蓄电池相关行业固体废物 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9-01-29 15:05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废旧电池废铅蓄电池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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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废铅蓄电池相关行业固体废物 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推进收集体系建设、严格转运管理制度,详情如下:

冀土领办〔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为防治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切实做好环境污染防范,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铅酸蓄电池行业固体废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将《河北省废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安文龙(87803573)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王宇青(87803311)

附件:河北省废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

附件

河北省废铅蓄电池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防治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大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突出“堵疏结合、打防并重”,严格管控废铅蓄电池流向,严厉打击非法收集处置废铅蓄电池行为,全面提升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防范固体废物领域环境风险,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推动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摸排废铅蓄电池来源、产生量、流向等情况,掌握全省废铅蓄电池底数,将废铅蓄电池全部纳入全省信息化管理系统,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形成“产废明晰、回收有序、利用合法、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市要按照相关要求,摸清辖区内铅蓄电池经营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制定清单,核算辖区内废铅蓄电池产生数量和分布,并对辖区内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处置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详见附1、附2。

摸排重点单位。(1)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含销售网点);(2)工矿企业、移动通信、银行服务等行业铅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源产废单位;(3)有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汽车维修厂、汽配服务企业、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社会源产废单位。

排查内容。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重点排查铅蓄电池销售量和销售去向,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同时排查回收量。

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排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废铅蓄电池管理台账建立情况,主要包括与废铅蓄电池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购置数量、出入库时间;申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申报登记种类是否全面,申报登记信息是否存真实;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是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接收外部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委托处置废铅蓄电池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跨省转移是否经过行政审批;盛装废铅蓄电池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场所是否设置相应危废识别标志;贮存有关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建立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库),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废铅蓄电池经营单位排查: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等;接收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收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及自行监测。

(二)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

环保、公安、商务、工信、工商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将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行业持续纳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查处违法排污、非法生产电池、废铅蓄电池违规回收、非法集散、非法拆解冶炼、非法倾倒等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4月底前多部门联动,将集中开展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处置违法犯罪行动。重点打击5类违法犯罪行为:

1、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行业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企业,将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2、有电池回收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汽配服务企业、维修站点等维修和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委托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3、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置单位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无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许可证;

4、无经营处置资质的黑作坊、黑工厂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

5、废铅蓄电池的运输单位未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或利用普通货车开展危险废物运输业务,运输过程中非法倾倒废铅蓄电池电解液。

(三)推进收集体系建设

1.建立收集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以各设区市为单位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其中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邯郸可布设2至3家收集试点单位;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可布设1~2家收集试点单位;辛集、定州可布设1家收集试点单位;雄安新区依托现有废铅蓄电池综合处置单位,不再新设收集试点单位。各市总收集能力不得低于产生量的1.5倍,原则上不允许跨所属设区市区域开展收集活动。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或具有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有一定经济实力自愿参与的社会力量。鼓励试点单位依托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生产者责任组织联合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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