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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
案》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从 2017年 10 月份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性,有力推动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9 年 1 月 24 日
附件:
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为适应当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形势,更好激励各市空气质量改善,科学合理实施空气质量奖惩,现对《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方案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各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各设区市可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包括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奖惩考核。
二、考核指标
(一)采暖期(1 月、2 月、3 月、11 月、12 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以下简称“综合指数”)、PM2.5 、二氧化硫,其中 PM2.5 、二氧化硫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 二)非采暖期(4 月 — 10 月)
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考核因子为综合指数、PM2.5 、PM10 ,其中PM2.5 、PM10 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三、考核基数
综合指数、PM2.5 、PM 0 、二氧化硫浓度考核基数为当月全省平均值和考核城市去年同期值。
四、考核方法
首先对当月监测结果差于考核基数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资金扣罚。根据单项扣罚资金总额,对当月监测结果好于考核基数的,给予资金奖补。
(一)资金扣罚
1.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 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1 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 200 万元/个数值,超过 1 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400 万元/个数值。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5 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10 万元/微克,在 5 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20 万元/微克。
3.单项指标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同比恶化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0.5×[(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全省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值)×扣罚资金系数]。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1.2×[(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考核城市上年同期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扣罚资金系数]。
4.当月城市 PM 2.5 或 PM 10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以及二氧化硫浓度低于 30 微克/立方米(含)的,不进行扣罚。
(二)资金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或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为扣罚资金总额的 80%。
3.单项指标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8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全省同比改善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之和]。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2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全省平均值-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值)/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当月指标值与全省平均值差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五、数据来源
考核数据采用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考核组织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每月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结果进行核算,将结果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并在媒体公布。年终,各设区市将所辖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出具的奖惩结果汇总情况报告(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要单列),对各设区市和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扣缴与奖励资金统一进行结算。
七、资金管理
(一)环境空气质量扣罚资金的 80%用于对各市空气质量奖励,20%由省级统筹使用。
(二)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抄送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 年 1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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