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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019-03-28 11:50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海绵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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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常态化、规范化管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市海绵办立足我市实际,会同规划资源、绿化园林等部门编制了《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印发。现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情况及《管理规定》相关条文通报并解读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架构

市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园区)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统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计划统筹、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市级项目协调推进等,为进一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注重政策规定落实

我市自启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以来,陆续制定出台了多个指导性文件:2016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95号),明确了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市规划资源局牵头编制完成了《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指南》、《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基础图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等环节的具体工作;市绿化园林局牵头编制完成了《南京市海绵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导则》(试行),为游园绿地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指引;市图审中心拟出台《南京市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为我市新建建筑工程、新建及改建市政工程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提供依据。

(三)推进试点片区建设

南京市作为首批江苏省海绵城市试点城市,积极推进江心洲生态科技岛和丁家庄保障房两个试点片区不同类型的海绵试点项目建设。

一是新老区域分类施策。对于已建成区域,结合道路整治、小区出新、雨污分流、河道整治等工程,通过增加道路透水面积、建设生态驳岸等方式植入海绵要素,增加地块滞、蓄水能力;新建城区从规划设计阶段即全面引入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调蓄池等海绵措施,全面提升调蓄能力。二是海绵型建筑方面。针对江心洲科创中心、江岛新天地及丁家庄保障房片区多个小区及公共建筑,全面采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雨水调蓄设施等措施,增加雨水利用率,控制径流总量。三是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方面。以低影响开发为理念,采用可渗透路面、微地形建设、水生植物净化、雨水利用等众多工艺做法,全力推进寅春路海绵湿地等7个公园绿地项目建设。四是河道整治及生态环境修复方面。结合黑臭河道整治、河岸环境整治,通过生态护岸、生态缓坡等技术手段,对北十里长沟东支、红光水道等20条河道水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五是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方面。在试点片区内15条道路建设中,利用透水铺装、雨水调蓄等手段,提高径流总量控制率及面源污染削减率;同时,推进江心洲3号泵站及2.9公里江堤建设,提高防洪排涝能力。

二、文件解读

(一)编制背景

海绵城市建设概念新、涉及面广、任务重,系统性、综合性强,需要多部门配合、多专业融合。从目前我市已制定的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来看,其主要还是对涉及本部门本专业的内容和事项进行规定或约束,从制度机制层面看,还缺乏系统性的顶层文件来统筹引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为有效组织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做好此项工作,形成“规划—建设—运行”闭合的管理制度,我市需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政府各职能部门、建设单位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工作机制,从而提高城市服务和管理水平,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为五部分、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1.职责分工。明确各区政府参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模式,成立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工作。明确市建设、发改、财政、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园林、房产等部门和单位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2. 规划把控。海绵城市建设强调规划的引领,本规定一方面要求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另一方面应在不同层级的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控制指标。同时,在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环节,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的综合径流系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面源污染削减率、下凹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雨水利用等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指标,市规划资源局对相关指标进行审查。

3. 设计管理。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要求,相关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主要内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备案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强化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 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确保按图精细化施工,提高建设质量。在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监督抽查情况和整改完成情况记录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涉及园林绿化、地块内室外工程等应同步纳入质监范围。

5. 验收移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的建设落实情况。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

下阶段,请各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划报批、方案设计、施工图报审、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将在规划、设计、图审、质监等审批和监督环节,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责,确保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走在全省前列。


原标题:解读《南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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