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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重点工程 晋城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9-05-16 10:29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整治晋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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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晋城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近日印发,根据计划,2019年全市9个国、省考断面全面消除劣五类水体,77.78%以上断面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以上;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大力推进清水复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10个城镇集中式和6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逐步改善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详情如下: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城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晋城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2日

晋城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晋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5〕37号),根据山西省下达我市的《晋城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修订稿),紧紧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总目标,构建全市水污染防治体系,实施“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黑臭水、污废水”五水同治。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9个国、省考断面全面消除劣五类水体,77.78%以上断面达到地表水三类水质以上;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大力推进清水复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10个城镇集中式和6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逐步改善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水污染防治

1.继续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最严格水环境管理制度,全面启动晋煤天溪、华昱、天源、天泽煤气化、田悦、金象、晋丰公司等重点涉水企业超低或零排放改造,推动全市涉水企业总氮达标排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开展全市煤层气采排水环境污染现状专项调查,规范煤层气采排水排放行为,实现煤层气采排水达地表水三类标准排放;同时对全市煤矿企业废水进行抽检,确保煤矿废水稳定达地表水三类标准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能源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我市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分类指导,新建工业集聚区要同步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大企业和大集团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集聚区,由该企业或集团负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五类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4.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项目布局,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在许可项目取水时,要充分考虑辖区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在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5.落实化工、制药、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煤炭采选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水污染治理

1.全面启动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保证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推动总氮达标排放改造工作。〔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对城镇合流制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市区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县城污水收集率达90%以上。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全面完成晋城市金匠污水处理厂、阳城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八甲口片区污水处理工程、沁水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市镇源污水处理厂调节池建设,继续加快推进泽州县石淙头人工湿地、南河西湿地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4.2019年6月底完成市区及各县(市、区)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并积极推动规划落实。〔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全市重点镇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其它污染物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2019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85%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7.2019年底前,力争达到国家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各县(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

1.继续严格实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同时加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管理,在散养密集区要建设养殖小区,引导散养户入区养殖,并试点第三方集中收集工业化处理模式,确保全市畜禽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同步建设北石店、西上庄、金村、大阳、野川、神农、河西和润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启动芦苇河沿线町店、芹池、寺头三个乡镇污水管网与町店污水处理厂对接工程。〔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化肥使用量等相关指标任务,并确保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强化农灌退水管理。实施农业节水灌溉,禁止农灌退水入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四)完善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和完善,实现达标排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服务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相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落实〕

2.积极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投入使用。全面落实晋城市船舶与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严格落实《晋城市船舶与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全面完成相关建设任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完成《山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9年度目标,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等措施。〔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地下水的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全面落实禁采区与限采区相关规定。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中的年度任务。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1.保障农村饮水安全,5月底前全面完成张峰水库水源地、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9月底完成规范化建设。同时建立完善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网络,依托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平台,对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地理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完成全市10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确保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强化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在完成全市地下水补给区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地下水污染治理方案并加快实施,实现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七)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

1.严格落实市区水域蓝线管控,高平市完成蓝线规划编制工作,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大力推进清水复流,尤其是花园头河及其它重点河段,建立长效管控机制,防止黑臭水体出现反弹,逐步实现河道清水复流。〔市住建局、城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强化河长制责任,开展“清河”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河堤内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对影响河流水质的底淤进行清理。严禁河道内非法排污、挖沙等违法行为,实施巴公河、芦苇河和南村河段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态环境。〔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

4.按照《山西省沁河流域水能资源规划》和《晋城市保障沁(丹)河生态流量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沁、丹两河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设施的管理,清理非法水电站和拦河坝,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提升河流自净能力,维护河流水生态平衡。〔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继续落实我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1.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围绕“查、测、溯、治、堵”重点任务,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封堵非法入河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继续严格实施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机制,推行乡镇跨界水环境考核补偿机制,严格执行扣缴奖励标准,结合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适时增减考核断面、考核指标,倒逼各县(市、区)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3.开展丹、沁流域专项环保督察检查,对丹沁两河排水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摸底造册,对超标排放、偷排偷倒违法排污企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产、停产整治,同步启动违法企业环境信用失信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实施挂牌督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焦油加工等小化工“散乱污”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4.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按季度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5.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全市水环境质量情况及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6.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7.积极推广已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强化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按月调度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要确定专人每月28日前将信息报送至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三)建立“159”工作机制

市水污染防治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紧紧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的总目标,5个部门推进9项重点任务。住建部门牵头抓好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两项任务;水利部门牵头抓好河道清淤清垃圾“清河行动”、保障河流生态补水两项任务;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抓好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两项任务;农业部门牵头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灌退水管理两项任务;公安部门牵头抓好查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一项任务。发挥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调度、通报督办等职能,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互通信息、会商对策,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四)严格督办问责

依据《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严重环境问题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优”。

(五)强化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激励和惩戒作用,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水污染防治正面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曝光被通报批评和约谈的负面典型。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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