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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
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 系 人:韩长鹏。
联系电话:0431-89963069,18704300109。
传 真:0431-89963068。
邮 箱:286805818@qq.com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日
附件: 201905附件: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第一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关于《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编制情况的汇报201905.doc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明确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遵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月日
附件
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2019年版)
一、畜牧业
1 以家庭为单位①且未达到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②的项目。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
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
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三、食品制造业
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腌制食品。
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
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且年加工1000吨及以下的水产品加工。
四、纺织业
9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10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1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切割等简单物理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八、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草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品制作。
九、金属制品业
14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金属制品。
十、通用设备制造业
1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通用设备制造。
十一、专用设备制造业
16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专用设备制造。
十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⑥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十三、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十四、仪器仪表制造业
19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仪器仪表制造。
十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20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光伏发电项目。
21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
22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十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3 农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十七、环境治理业
24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
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25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26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
27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28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
十九、房地产业
29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居民楼加装电梯。
30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二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31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
32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33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34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旅游中介。
35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
36 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37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
38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
39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40 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41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二十一、水利
42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
43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村级河道整治。
二十二、农业、林业、渔业
44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且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等项目。
二十三、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45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建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四级公路改扩建。
46 城市支路(不含桥梁)。
47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路面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48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49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50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51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52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⑩的码头维修、养护。
53 1.6兆帕及以下的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内部所有管网建设。
54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
55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手续。
②养殖规模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规定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③污水纳管是指排入稳定运行且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的全部区域。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⑥仅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探伤、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⑩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关于《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编制情况的汇报
厅领导:
现将我处制定的《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编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施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李克强总理指出,营商环境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要由“抓项目”转向“抓环境”,把“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2018年5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全国16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3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各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加强辅导服务,提高审批效能。2019年3月,侯淅珉副省长针对《第7期改革动态》中“上海环评审改新政,超过四分之一的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的文章作出批示,要求“在推进区域环境评价的同时,做审批减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我处参照试点地区成熟经验,制定了《吉林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已经厅法规处审查同意。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4.《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5.《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鲁环函〔2014〕44号);
9.《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19〕3号);
10.《浙江省第四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2017);
11.《河北省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 》(2015);
12.《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穗环规字〔2017〕1号);
13.《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征求意见稿)》(穗环规字〔2018〕14号)。
三、制定过程
《目录》制定过程中以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为目标,认真梳理环评审批内容,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充分借鉴河北、浙江、上海以及广州等试点地区成熟经验,立足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初稿并经专家研究论证后,征求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经专家再次论证完善后,报法规处审查。
四、主要内容
《目录》文件包括了4条正文规定及1个附件,纳入《目录》的行业类别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4个、食品制造业3个、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3个、公共设施管理业4个、房地产业2个、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个、水利2个、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1个等,共计23大类共55项建设项目类型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文件印发实施后,将减少全省约20-30%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量,有效地压减建设项目报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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