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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A: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根据该法要求,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Q:2:《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地块,或者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农用地污染的相关评审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Q:3: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地块,是否适用本《规定》?
A: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地块应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要求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等工作,涉及相关报告评审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Q:4: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方案、环境监理及竣工验收等报告是否仍需要土地使用权人组织专家评审?
A:土壤环境调查报告、修复方案等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风险评估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可以不再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Q:5:对变更为居住、学校等敏感用途以及具有高风险等级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是否仍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A:《规定》执行后,《关于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7]311号)文中关于专家评审的要求不再继续执行。因此,对变更为居住、学校等敏感用途以及具有高风险等级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由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审核,修复效果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
Q:6: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各环节相关报告向何机关报送?
A: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材料接收窗口设立于徐汇区三江路55号,接收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 13:30-16:30。
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初调报告、详调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材料报送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组织评审,材料接收窗口由各区生态环境局公布。
Q:7: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交哪些材料?
A: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初步调查评估报告(归档版5份,电子版1份);
2、详细调查评估报告(归档版5份,电子版1份);
3、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稿(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4、评审承诺书(盖章签字版1份)。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技术方案(盖章备案版5份,电子版1份);
2、竣工报告(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3、环境监理报告(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如有);
4、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稿(盖章报审版5份,电子版1份);
5、评审承诺书(盖章纸质版1份)。
Q:8: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参加专家评审会?
A:专家评审会的参会范围是:组织评审的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土地使用权人及利益相关方、编制报告的从业单位、地块所在区的区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
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环节的专家评审会参会范围除上述单位代表外,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资源局应派员参会。
Q:9:土地使用权人或编制报告的从业单位是否可以在专家评审会上发言?
A:土地使用权人或编制报告的从业单位可以在专家评审会上发言,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
Q:10:专家评审意见涉及修改报告的,土地使用权人修改报告的时限是多少?
A:土地使用权人应在专家评审会上对所需要修改的内容所需时间与专家组及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协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修改,编制《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表》提交给第三方评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就报告修改情况向专家签字确认后,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提交归档材料。第三方评审机构确认归档材料后,向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告修改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可直接出具本次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报告,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Q:11:评审不通过的报告,是否可以立即再次申请评审?
A:评审不通过的报告,一般存在重大瑕疵,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进行风险评估、效果评估,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修改。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根据评审专家的修改意见对报告关键内容进行修改,再次申请评审同样不会通过。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收到二次申请评审的报告后,根据上一次的专家评审意见先进行预审复核,未按要求完成修改的报告可不组织专家评审会直接出具不予通过的评审报告。为避免浪费土地使用权人的时间及行政资源,请土地使用权人认真对待专家评审会的修改意见,仔细修改完善报告后再次申请评审。
Q:12: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必须在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备案?
A:评审工作并非备案工作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权人在评审未进行前,可以申请备案,相关部门需按照备案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将修复方案备案后方可实施。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对修复方案进行了修改,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更新备案内容。未进行备案而实施土壤修复活动的,将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地块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将通过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向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Q:13:各环节材料的备案由哪个部门负责?
A: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和效果评估报告向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地块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各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地块的调查报告、风评报告进行归档,对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各区规划资源局对辖区内地块的调查报告、风评报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材料留存。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规划资源局对地块的风评报告、效果评估报告材料留存。
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其组织评审的报告材料留存。
Q:14:哪些地块将被纳入名录?名录中的地块如何移除?
A: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风险评估显示土壤污染超过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对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将通过官网定期公开及更新名录。在产企业所在的地块如存在污染风险,需根据相关规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不纳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管理。
Q:15:名录中的地块在通过效果评估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是否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名录的申请?
A:土地使用权人无需单独提出移出名录的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对通过效果评估评审且完成备案的地块移出名录,并定期通过官网对外更新。土地使用权人可在相关地块通过效果评估评审且完成备案后,及时关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了解名录更新情况。
Q:16:列入名录的地块是否可以进行开发建设?
A: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供应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Q:17:第三方评审机构如何选择?
A: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需符合如下要求:
1、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评审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3、具有专门的技术审核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或地质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具有组织评审的固定工作场所;
5、不得承接被评审对象委托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
各区生态环境局可根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审组织评审。评审工作所需经费由列入部门预算,并报请区财政批准。
Q:18:评审工作时限是多久?
A: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在收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其中,土地使用权人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Q:19:评审结果的形式有哪几种?
A:评审的结果有三种:1、评审通过;2、修改后通过;3、评审不通过。
评审专家组认为报告材料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给予评审通过的,土地使用人权直接提交归档版材料即可。
评审专家组认为报告材料基本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但报告对于修改后通过的,土地使用人应根据评审专家组的修改意见对报告材料进行修改,并于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修改后的报告材料,经第三方评审机构与专家确认后,土地使用人提交归档版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专家的修改建议完成报告修改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将出具评审不通过的评审报告,土地使用人需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
对于评审不通过的,土地使用人应根据评审结论对相关报告进行重新编制完善后,如需申请评审的,重新办理报告材料送审工作,评审时限重新计算。
Q:20:污染地块评审通过后,是否仍需要上传污染地块系统?是否仍需要向社会公开?
A: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评审前,应确保该地块已在污染地块系统中上传完成该地块前置活动相关报告信息。通过评审后,土地使用权人在提交归档材料时,应将归档材料同步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要求,将报告主要内容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Q:21:各区生态环境局需要组织那些报告环节的评审?
A: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对地块的初调、详调报告组织评审,初调和详调报告可合并评审。根据需要,各区生态环境局可组织对修复方案进行评审。
Q:22:报告编制依据是什么?
A: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相关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或导则。
国家污染场地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与指南,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发布的技术标准: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
(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
(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7)《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9)《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2017〕67号)
(10)《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Q:23:地块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区生态环境局审查后报市生态环境局评审?
A:地块的风险评估报告或效果评估报告由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组织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对报告评审结束后,土地使用权人需向第三方评审机构归档材料,归档材料由市、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分别留存,需要备案的,按相关备案要求执行。
Q:24:规定是否存在过渡期?
A: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在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完成专家评审,且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尚未出具备案意见的,由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局)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Q:25: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专家评审,但区生态环境局未出具意见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A:评审依据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的要求,参照答21。
Q:26:2019年7月1日前,修复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备案意见的地块,其效果评估评审依据是什么?
A:2019年7月1日前,修复技术方案已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并出具意见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可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其他情形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均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 25.5)和《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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