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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07-23 13: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渤海综合治理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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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标志着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打响。根据该方案,河北省将通过两年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入海河流水质,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

方案提出了陆源污染防治攻坚、海洋污染防治攻坚、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攻坚、环境风险防范攻坚、旅游旺季生态环境保障攻坚等五大重点任务。

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主要目标是通过两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全面提升入海河流水质,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详情如下: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河北海事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渤海综合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是构建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河北省作为环渤海主要省份,地位特殊,搞好渤海综合治理既是一项民生工程,又是一项政治任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加快解决我省沿海地区及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加强陆域污染控制与治理,推进海洋污染防控与生态修复,提升海洋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海洋环境监管执法,确保渤海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综合治理两年见效。

(二)实施范围

陆域范围为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以下称沿海三市)及49条入海河流所涉及流域范围内的县(市、区)。

海域范围为河北省行政管辖海域,面积7227平方公里,海岸线487公里。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两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全面提升入海河流水质,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设置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提升海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海水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秦皇岛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以上;唐山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沧州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0%以上。北戴河及周边海水水质指标旅游旺季达到优良水质标准,力争稳定达到I类标准;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

二、重点任务

(四)陆源污染防治攻坚

1.实施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入海河流水质

按照“一河一策”要求,实施所有入海河流全流域系统治理,提升入海河流水质,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对已达标河流,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河流水质状况稳定,确保符合水质目标要求;对尚未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实施重点综合整治,重点对秦皇岛市饮马河、戴河,唐山市陡河、滦河,沧州市南排河、廖家洼河、宣惠河、石碑河逐条制定和完善达标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到2020年,达到水质目标考核要求。其中,秦皇岛主要入海河流水质需达到三类标准。2019年6月前,沿海三市入海河流全部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加强水质目标管理和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参与,沿海三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所有任务均须沿海三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削减直排入海总量

按照“查、测、溯、治”工作原则,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对沿海三市陆地、海岛、油田海上作业区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20日前完成渤海入海排污口无人机航测及解译工作,7月组织执法人员根据无人机航测情况开展入海排污口现场排查,7月底完成初步监测,11月底完成排水问题突出的排污口的详细监测,2020年3月底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溯源技术要求完成排污口溯源分析工作,12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工作和整改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等参与)

开展入海排污口监测,实现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对排查出的各类入海排污口逐一进行监测。按已达标、未达标分别建立清单式动态管理台账。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完成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19年底前,率先完成超标排放的日排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7月起,直排海污染源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直排海污染源、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建立常态化的监测和执法巡查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日常监测和执法巡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等参与)

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原则,逐步提高工业开发区中水回用比例,到2020年底,沿海钢铁电力企业中水全部回用,工业开发区中水回用比例不低于70%,大幅削减入海排污总量。(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参与)

3.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减轻沿海区域污染负荷

依托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计划》(冀水领办〔2019〕5号)、《河北省碧水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冀水领办〔2018〕123号)的实施,进一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沿海三市及所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网格化监管,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依法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加强动态化监管,防止死灰复燃。(沿海三市政府负责)

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推进沿海三市农村污水管控与治理,实施秦皇岛市2139个行政村、唐山市5433个行政村、沧州市5628个行政村的污水管控与治理工程,沿海、沿河村庄要先行一步,采取具备条件的村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联村集中治理、分村治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实施沿河水系畜禽养殖清理,加快农田氮磷污染治理。建设生态沟渠、植物隔离带、净化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秸秆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厕所革命”,持续改善沿海农村人居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负责)

提高城镇污水治理水平。沿海三市及所辖县城、重点镇要完善污水配套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现有污水处理厂要根据流域排放限值的要求实施提标改造。到2019年底,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沿海三市要加快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禁止污泥入河、入海。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省住建厅牵头)

4.试行排海总量控制,削减入海总氮排放

在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先行试点,逐步建立唐山、沧州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对入海河流水质进行全面监测,掌握入海河流水质现状,确保总氮浓度呈降低趋势。全面推进沿海三市16个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根据排污许可证总氮许可排放量要求,确定对应行政区域涉氮行业总量控制指标。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污染源整治,实现达标排放。对于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要依法关停。2020年底前,涉氮重点行业全部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新、改、扩建涉及总氮排放的建设项目,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在相关单位排污许可证中严格落实,严控新增总氮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等参与)

5.严格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

沿海三市要加快“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区域战略规划环评的编制工作,特别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开展沿海工业区规划环评的追踪评价工作,优化沿海重点区域的产业布局,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打造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强化对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沿海各类工业园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要达到一级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海洋污染防治攻坚

6.优化水产养殖布局,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清理违规占用海域养殖行为。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近海养殖网箱环保改造、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发展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开展创建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活动。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实施工厂化养殖企业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沿海三市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顿,取缔生态红线区内及滨海浴场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海水养殖活动。2020年底前,完成养殖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实现海水养殖排水全面达标。(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7.严格船舶污染监管,创建绿色港口

加强船舶污染监管,严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落实。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更新改造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2019年底前,对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接收监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跟踪管理。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2020年底前,进入我省海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严禁冲滩拆解。(河北海事局、省交通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完善港口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并与城市公共设施衔接,实现港口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达标处理。提升港口码头散货堆场防尘治理水平,减轻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加快绿色示范港口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开展非法占用入海河口、岸线小码头清理取缔活动。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省交通厅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沿海三市完成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20年底前,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参与)

8.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落实海洋环保主体责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并实施生态修复,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非法向海洋倾倒垃圾及工业固废的行为。深入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三市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

在秦皇岛市率先实施湾长制的基础上,2019年底前,在唐山市、沧州市全面推行“湾长制”,由各级政府一把手担任重点河口河长、湾长。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整治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及部门。各级政府要按照“一湾一口一策”要求,以河口海湾为重点,编制并实施河口海湾污染整治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整治海域污染。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六)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攻坚

9.加强海岸带保护与修复,重构绿色生态海岸

严守海洋生态红线。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主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治理和修复,初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严禁任何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国务院批准海洋生态红线后新建的违法违规工程和设施必须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审批。沿海三市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开发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严禁违规用海,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围填海资源,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海政策,优先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和海洋特色产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用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加强海岸线开发管控与修复。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海域动态监视监测,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现场巡查。清除向海一侧1公里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恢复和拓展海岸基干林带范围。通过退养还滩、拆除人工设施等方式,清理未经批准的养殖池塘、盐池、渔船码头等。针对性实施受损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省内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秦皇岛市整治修复岸线新增14公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强化滨海湿地保护。落实管理自然保护地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制度。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沿海三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2020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将河北滦南湿地与黄骅湿地选划为自然保护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加强河口海湾和滨海湿地综合整治修复。在沿海三市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开展“退养还湿”清理、植被厚植修复、栖息生境养护和保障能力建设等工程。以滦河口、戴河口、滦南湿地、黄骅湿地、曹妃甸湿地、南大港湿地等为重点区域,加快实施河口整治修复、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入海主要河口都要实施湿地建设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河口湿地建设及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保护、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到2020年,完成入海河口湿地建设和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渤海滨海湿地修复规模不低于800公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10.实施生物资源养护,恢复海洋渔业资源

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实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并启动试点工作,严格渔政执法,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对渔业资源和环境破坏性大的渔具,清理整治渤海违规渔具,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逐步压减秦皇岛、唐山、沧州捕捞能力,2019年起,不再新发海洋捕捞许可证,实现捕捞产量负增长,逐年减少10%。优化海洋捕捞作业结构。切实加大捕捞行业减船转产力度,逐步压减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到2020年,沿海三市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和功率比2017年削减1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交通厅等参与)

大力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海洋类经济物种,开展渤海人工鱼礁建设。建设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的海洋牧场示范区。严格落实涉海项目生态补偿制度。维护渤海近岸河口鱼类产卵场生境,保障河流入渤海淡水总量逐步满足近岸海域生境保护需求,严格执行休禁渔制度,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七)环境风险防范攻坚

11.强化风险防范,确保海洋环境安全

强化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沿海三市要开展沿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区域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开展沿海各类工业开发区涉危化品、重金属和工业废物(含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级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工作。2020年底前,沿海城市完成区域和沿海重点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设备库和应急预警体系,并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重点化工园区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平台,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厅、省交通厅、河北海事局等参与)

有效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品泄漏风险。2019年底前,秦皇岛港、唐山港(含曹妃甸港区)、黄骅港港口要建立沿岸原油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明确近岸海域和海岸的溢油污染治理责任主体,提升溢油指纹鉴定能力,完善应急响应和指挥机制,配置应急物资库。完成渤海海上溢油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2020年底前,建立海上溢油、危化品泄漏污染海洋环境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溢油、危化品泄漏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河北海事局牵头,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厅等参与)

建立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体系。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滨海浴场、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水产品市场贝毒抽样检测与养殖海区溯源管理系统,严控相关问题水产品流入市场及扩散,加强对公众宣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预警信息通报,最大程度减少赤潮(绿潮)、水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八)旅游旺季生态环境保障攻坚

12.提升秦皇岛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北戴河海域水质

以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为目标,全面提升秦皇岛市特别是北戴河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全面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做好入海河流沿线区域化肥、农药、养殖业、涉水产业等排放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河流沿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平原地区旱厕改水厕,山区难以改造的建设沼气池,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扎实推进农村垃圾处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行“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抓紧实施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逐步取消填埋处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结合开展“厕所革命”,对平原地区水量充足,能够管网集中进行终端处理的,引进先进治理技术,解决三级生物沉淀,降低设备运营成本。加快农村纳污坑塘综合治理,打通区域水系,提升村容村貌。

全面治理入海河流。加强各类水体水质监测,坚持上下游统筹,分段进行治理。戴河、洋河、石河等主要河流针对性实施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人工湿地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等工程,进一步削减入河污染负荷,保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要求。饮马河、汤河、新开河等其他水质暂未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要求的河流,全面落实河长制,开展环境治理攻坚,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河道垃圾清理、河流岸线管制、河道自然岸线修复与恢复、人工湿地建设等措施。同时,加强涉水工业污染防控和治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治理能力;所有排入北戴河海域汇水区的污水处理厂尾水要通过提标改造和生态湿地建设,提升河流水质。综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深入开展河湖清理行动;推进河流生态综合治理。要统筹利用好水资源,保证河流水系生态补水需要,确保主要入海河流不断流,力争2019年暑期前,入海河流水质稳中趋好,主要入海河流达到Ⅲ类水质。

加大北戴河湿地公园和新河水系治理力度,保证水系洁净。根据自然蒸发量实施补水出水和阶段性循环,通过种植果树、花卉提升绿化覆盖率,建设休闲驿站,满足游客驻足休息需求,达到留得住乡愁、享受到美感的效果。

深化海域环境治理,切实改善海水质量。依法依规加强对各类船舶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减少船舶污染。加强黄金海岸及周边海域污染治理,有效管控海域污染。2019年暑期北戴河及周边海水水质指标达到优良水质标准,力争稳定达到Ⅰ类标准。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做好对接,制定《北戴河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统筹省、市、县环境监测力量,科学加密监测点位,开展更高频次,更大范围的环境监测工作。

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按照生态林与经济林相结合原则,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到2020年,秦皇岛市新增造林面积61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0%。(秦皇岛市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沿海三市是攻坚战的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分别成立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区、部门,层层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实施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高效有力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本方案两年内取得实效,为渤海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奠定基础。

(十)严格过程监管,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渤海综合治理专项督查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对主要入海河流国、省考断面所在市,一次不达标的实施预警,二次不达标的实施约谈,三次不达标的实施限批。对近岸海域国省考点位所在市,一次不达标的实施约谈,二次不达标的实施限批,年度均值不达标的实施限批并启动问责。结合国家海洋专项督察和审计署渤海专项审计交办问题,针对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突出的地区,适时开展沿海三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构建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考核体系,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纳入对沿海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

沿海三市积极谋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重点项目,整合现有各类涉海生态环保资金,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对符合中央投入方向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健全中央、省、市投资机制,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多元化的环保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渤海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近岸海域水环境容量及目标可达性、近岸海域污染源控制技术、近岸海域环境监控、应急技术、海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技术,以及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演变及受损生态系统恢复技术的研究。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用技术。

(十二)建立健全机构,完善监控体系

结合生态环境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建立健全省、沿海三市海洋生态环境专门管理机构,配齐人员。整合现有执法和监测人员,成立专门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队伍,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加快建立与攻坚战相匹配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渤海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建设主要入海河流、入海排污口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

(十三)完善标准体系,强化法治保障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流域相关排放标准,制定涉氮重点行业排放限值等地方标准。谋划出台河北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沿海三市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条例》,为打赢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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