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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9-08-04 09:37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双鸭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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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发布关于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关于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双鸭山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依据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出具的《关于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四新村梨花沟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厂址内。主体工程建设2×4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2台余热锅炉、1条飞灰固化线(5t/h)、1根80m高的两筒集束烟囱、2台通风冷却塔、1座2000m3消防水池、1座110KV升压站、2个50m3油罐、1个30m3尿素储存罐、1座70m3石灰仓、1座15m3活性炭储仓、1座357m3渣坑、2座150m3灰仓、1座520m2危废暂存间、1座500m3回用水池、1座400m3/d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UASB反应器+二级硝化反硝化+外置式MBR+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工艺)、1套水泥固化搅拌装置、1台固化成型机、1座1000m3事故池、1座400m3事故池、1座16.8m3变压器储油池、3个地下水监控井、综合楼、化验室、空压站、垃圾卸料平台、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烟气净化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地下水防渗工程等。项目总投资30435.3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35万元。

该项目符合《黑龙江省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布局规划(2019-2035年)》、《双鸭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8-2030)》《双鸭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双环函〔2019〕36号)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对水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及时清淘。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包括垃圾坑产生的渗滤液、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冷却塔循环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化水制备排污水。其中渗滤液、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排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浓水一部分回喷到垃圾贮坑,一部分回用于飞灰稳定化用水、出渣机用水和炉排漏灰输送机用水,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清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后全部回用至厂区冷却塔补水。冷却塔循环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和化水制备排污水部分回用于冲洗用水、给料斗溜槽、反应塔烟气用水、炉排漏灰输送机、石灰浆制备用水,剩余部分由罐车运到四方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内调节池及各处理池、油泵房、危废暂存间、污水输送管道属于重点防渗区域,采用有效防渗材料,保证防渗措施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6.0m,渗透系数K≤1×10-7cm/s要求,危废暂存间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厂房地面、回用水池、定排降温池和机修间地面属于一般防渗区,采取有效防渗材料,保证防渗措施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1.5m,渗透系数K≤1×10-7cm/s要求,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除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外的厂区(绿化区除外)属于简单防渗区,进行地表硬化处理。

(二)大气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和生活垃圾储存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原料储仓粉尘以及脱硝系统氨逃逸等将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严格的运行及控制技术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锅炉烟气经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硫)+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经80米烟囱排放,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二噁英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每台炉烟道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垃圾贮坑、卸料大厅、污水处理站(厌氧系统、污泥间、调节池)通过集气系统保持负压状态,收集气体后送焚烧炉作助燃气。在卸料大厅总入口大门处设空气幕防臭气外逸,定期向垃圾贮坑内喷洒除臭药剂。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开启电动阀门及除臭风机,臭气经活性炭除臭装置吸附过滤达标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合理控制尿素溶液的喷淋量以及其分布的均匀性,同时采用控制反应区内温度及足够的停留时间等措施,确保尿素溶液与烟气中氮氧化物具备良好的接触,降低氨的逃逸量。排气筒排放速率、厂界恶臭浓度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石灰粉仓、活性炭粉仓、水泥仓、灰库顶部配备布袋收尘器,粉尘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工程所在区域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冷却塔、汽轮发电机、水泵、引风机、送风机、空压机、锅炉排汽等产生的噪声将对相关区域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型设备,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运营期产生的飞灰、废变压器油、废布袋、污水处理设施废过滤膜、废机油、化验废液、炉渣、污水处理污泥、焚烧废金属、除臭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及生活垃圾等对区域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飞灰属于危险废物,采用水泥+螯合剂处理工艺稳定化后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进场要求送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废变压器油、废布袋、污水处理设施的废过滤膜、废机油、化验废液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干化处理)、废活性炭、生活垃圾进入焚烧炉焚烧处理,炉渣、废金属外售综合利用。

(五)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可能发生的焚烧烟气中的有毒废气、地下水的污染以及柴油储罐等化学品的泄露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管理体系,降低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制定地下水、土壤等运行监测计划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识别,完善预警、预防工作,采用双电源,避免停电事故发生。加强对焚烧炉、烟气净化等设备的维护,避免带故障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发现事故应停止垃圾焚烧炉运行。柴油罐罐区设置围堰,防止柴油泄漏外流影响周围环境,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收集排入全厂事故水池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33.31t/a、氮氧化物416.58t/a。

(七)本项目设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内梨花山庄拆迁时限的函》《专题会议纪要〔2019〕15次》和双鸭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局分别出具的《承诺书》等文件,做好防护距离内的梨花山庄及林场看护房拆迁和园林绿化工作。搬迁未完成前不得投入运行,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八)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企业在线监测等环境信息,建立与周边公众良好互动和定期沟通的机制与平台,通过企业网站等畅通日常交流渠道。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五、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双鸭山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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