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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佛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该文件内容主要是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工作协作。详情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编制了《佛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佛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9年8月5日
佛山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7〕22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4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广东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9年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档案验收和移交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及风险筛查。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安排,在完成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比对梳理的基础上,确定第二批应纳入土壤详查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并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基础信息调查,确保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象的全面性;对已完成的基础信息调查工作进行系统质量评估和提升完善,确保信息调查表填报质量。在此基础上,9月底前,完成调查对象的空间信息整合工作;12月底前,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三)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各区按照《佛山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按照市下达的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启动第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过程中的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等工作;市级质控在样品流转与二次编码等环节同步开展工作,严格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采样调查及检测分析阶段质量管理;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布点采样方案编制与审核,启动初步采样调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四)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针对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高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按照边应用、边风险管控的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及其他责任主体,重点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完成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年度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五)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区确定并公布2019年度新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19年底前,各区与名录中的单位签订完成《佛山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督促企业按照责任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土壤污染。各区督促历年来纳入重点监管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落实有关要求,严格按照责任书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加强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六)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各区按照《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监测工作的通知》(佛环函〔2018〕1312号),对全市20家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2019年底前将制备合规的土壤样品转送市土壤样品库留存,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七)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深入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进一步完善排查清单。继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对纳入污染源整治清单的企业开展整治。紧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总目标,采取分类别、分企业、分地区的针对性措施,强化源头防控,配合完成《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参与)
(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贯彻实施《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利用处置各个环节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行为,按照《佛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按期完成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固体废物环境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2018年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以及2018年组织开展的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督查的整改工作。在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基础上建立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一场一策”制定整改措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动实施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工作要求,全力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重点督促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加快推进,加快补上能力缺口。(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参与)
(九)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落实标签标注用药和安全间隔期制度。推进三水、高明及南海等蔬菜产业重点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围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全面落实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推进农药经营单位100%建立电子台账并接入监管平台,实施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落实标签标注用药和安全间隔期制度。推进南海、三水、高明等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供销社等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一是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认真落实《佛山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2019 年年底前完成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二是推进生活垃圾处理长期可持续。尽快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实现渗滤液场内自处理。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年底前南海垃圾焚烧三厂建成试运行,力争2019年年底前启动高明环保科技小镇内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实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从根本上降低填埋场负荷。加强督导考核,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减量。进一步规范处置农村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全面提升,村庄保洁覆盖面达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十一)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综合考虑利用方式、地形地貌、污染程度、集中连片等因素,编制《佛山市受污染耕地分级分类管理方案》。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切实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19〕232号)的部署,做好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室外现场查勘验证确认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类别划分任务,建立分类清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二)推进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按照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南,市农业农村局采取“先排查再治理”的工作方式,将受污染耕地范围内现状种植结构调整、现状休耕或退耕还林还草和现状农产品达标等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和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措施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和治理修复工作,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按照《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表,2019年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任务目标。(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市自然资源局应对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镇(街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十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防范土壤环境风险。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十六)规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评审。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有关文件,逐步规范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组织评审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修复方案、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十七)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出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五、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八)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配合国家和省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要求,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分批、分阶段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标的加油站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分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确保我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气象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能力建设
(十九)加快建设项目储备库。
积极开展2019年度项目储备库入库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申报管理,确保入库项目成熟可行,有序引导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落实。按照国家、省的要求,推进完成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二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2019年年底前,配合完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例行监测,配合完善并运行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对全市地下水监测点位开展定期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佛山地质局等参与)
七、加强信息公开及宣传教育
(二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在局网站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污染地块名录、从业单位信息等。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与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强化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宣传教育,对重点监管单位负责人开展问卷调查。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土壤环境宣传教育,营造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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