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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 揭秘《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背后的故事

2019-08-19 11:02来源:山西经济日报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废水排放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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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立项起草,到2019年5月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再到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在历时近一年时间,经专家学者反复论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及充分吸纳了人大代表议案内容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终于与大家正式见面了。

它的出台,背后有些什么样的故事?又将会对山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

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的强制性要求,考虑了多方面因素

优化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空间布局、为新兴产业腾出环境容量和空间,是保护重点流域生态功能,培育经济发展潜力重要方式。

条例对汾河等重点河流沿岸的产业布局作出了强制性要求,即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禁止新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制定。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介绍说,这一规定在省政府提请的初审稿中有“三公里范围内”的要求。起草部门当时的主要考虑是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沿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在这个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这个规定在实践当中执行得比较好,对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想推广到其他几条干流及其主要支流。

在初审后的修改过程中,大家认为这一规定事关山西省产业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基层政府和企业针对该条规定提出修改意见。认为省政府最近批复的工业园区,不少都靠近汾河等5条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草案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需要研究。另外焦化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已经不存在废水排放,大气排放也达到排放要求,不再属于高风险项目。

对此,大家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又考虑到四方面的因素,即这是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倒逼山西省产业转型,草案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通过调研,了解到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均已产能过剩,市场需求逐步萎缩,焦化行业近几年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已经不存在废水排放,大气排放也达到排放要求;不同河流流域情况差异较大,例如滹沱河流域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沁河流域存在很大差距,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同一河流不同支流的产业布局、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同,应当因地制宜按照“一河一策”的原则做具体规定。另外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稳定因素。

“综合以上考虑,形成了该条例最终稿。”蔡汾湘说。

相比国家制定的排放标准,它更严一些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要求山西省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逐年消减国考地表水劣Ⅴ类断面;我省《全面消除地表水国考劣Ⅴ类断面总体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面消除国考劣Ⅴ类断面。

“但是,我省水资源缺乏,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并且降雨集中在6-8月,枯水期绝大多数河流没有生态基流,一年中大部分时段的河道水流主要来自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工业排水等。枯水期环境容量趋零、河道丧失生态自净能力,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进入河道后,仍然属于劣Ⅴ类水质,在无自然径流稀释的情况下,河流地表水环境质量无法达到国家考核目标的要求。因此,针对主要污染物制定严于国家的排放标准尤为必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审查和评估处处长叶晋明介绍。

同时,成本不高,技术可行。成本方面,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水平升级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山西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艺只需要在A2/O的基础上建设高效分离池。以一万吨/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为例,建设一座高效分离池成本约为200万元,另实施保温改造成本约400万元。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施保温提效改造后,运行成本需在原来的1元/吨的基础上增加0.3元/吨,经济上也可以承受。

技术方面,目前,山西省部分新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已统一考虑高效分离池与保(提)温设施建设,排放水质明显提升。例如太原市汾东污水处理厂、晋阳污水处理厂、晋中市正阳污水处理厂、临汾市污水处理厂,在夏天可实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高于Ⅴ类标准)水平,在冬季通过保温提效措施,也可实现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的排放水平。

同时,山西省周边越来越多的兄弟省份制定了高于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水排放标准,例如天津的地方标准要求,对于直接排入Ⅳ类环境水体的污水,其主要污染物要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山西省提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其它污染物达一级A标准,与周围省份相比,污水处理标准值提升幅度较小,经济技术成本较低,既体现严于国家标准,又符合我省发展实际,可以充分保障我省实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

“基于这些考虑,条例在第十条规定,对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三项主要污染物,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五类及以上标准,制定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叶晋明说。

以法制化规范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共建美丽山西

“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我省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社会各届对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加强水污染防治有着高度共识。”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办公室主任杨向群介绍。

党的十九大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水污染防治法。加之,山西水污染防治区域性特点突出。制定我省条例,可以结合省情具体落实上位法规定,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同时,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欠账多、底子薄、任务重,水环境质量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山西省条例,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体制机制完善、夯实水污染防治基础、提升水污染防治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改善水环境质量不仅要打好攻坚战,更要打好持久战。水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顽固性,水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具有长期性。制定我省条例,可以固化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不断加大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供法治支撑。

“广大人民群众对喝上干净的水、在优美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有着强烈渴望。制定山西省条例,可以凝聚公众智慧和力量,推动形成全民行动的水污染防治格局,共建美丽山西,满足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杨向群说。


原标题:《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出台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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