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机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经费的保障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制定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测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卫生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鼓励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十条〔预防性卫生服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城市供水、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要求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条件〕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按规定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自检,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卫生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本单位和周围环境清洁;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三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供水设施应当安全密闭,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饮用水设备、设施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工艺要求,应当有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产品。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职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生产供应活动卫生安全责任。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
(四)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五)建立污染应急报告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六)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等,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同时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跨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护,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确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卫生安全责任。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的,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
3.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整体用于出租的,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理责任方;未约定的,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管理。
(三)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周围两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连通的,应当设置不承压水箱;
(三)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离屋顶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离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四)水箱不得渗漏,入孔或者水箱入口应当有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透气孔、通风管应当安装防护罩;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下水管不得直接相连接;
(五)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六)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七)储水设施内壁应当坚固、光洁、不渗漏,应当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当通畅。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单位职责〕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四)对清洗、消毒情况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的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培训〕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考核并存档。
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供水行业自律〕供水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和培训,规范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行为。
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防性卫生服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并通知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生产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要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二十六条〔卫生安全自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七条〔经营要求〕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检测报告等,并保存相关凭据,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二十八条〔使用要求〕供水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相关凭据。
第二十九条〔召回制度〕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监测
第三十条〔监督监测权〕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有权向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督监测内容〕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监测。水传性传染病流行期,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卫生监督一次;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一次;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卫生监督一次、抽样检测一次。
水质卫生监测范围、项目、频次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监督监测结果应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一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对生产供应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以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发放、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结果、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第三十四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责任单位报告和抢修义务〕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向当地卫生健康及城市供水、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
第三十八条〔临时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清洗、消毒;
(三)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责令有关单位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
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应急终止〕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予纠正、查处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卫生管理职责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三)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四)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自查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卫生要求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二)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三)未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水质检验室,或者配备但未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或者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卫生许可要求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适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民航管辖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概念界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二次供水单位,是指采取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者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单位(有独自制水设施的除外)。但不包括无负压等封闭式供水单位。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六)水质处理器(材料),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所列“水质处理器”和“水处理材料”。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0月29日,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公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水质检测有限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水质检测公司依法注销,其资产、债权、债务、业务由公司新设相应分公司承继。
近日,聊城水务集团与度假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举行工业水厂项目启动仪式。聊城市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贾连勇,度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凯出席仪式并与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吾雪共同见证签约。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柳冰、聊城鑫瑞投资集团董事长王浩代表双方进行签约。签约仪式上,贾连勇代表
8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的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本导则适用于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政府委托检测、企业自检、排入检测、验收检
日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随州市水务集团水质检测有限公司离子色谱仪竞争性磋商公告。详情如下:随州市水务集团水质检测有限公司离子色谱仪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离子色谱仪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随州市城南新区御山墅4号楼一单元404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11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
4月7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五华县2022-2024年度县城及乡镇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招标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为190万元。项目范围:县城污水处理厂、广州番禺(五华)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14间乡镇污水处理厂,合计16间污水处理厂。项目要求:①对县城污水处理厂和14间乡镇污水处理厂的20项检测指
4月1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导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程序,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委托检测、企业自检、排入检测、验收检测和在
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采购县市区水质监测设备公开招标公告。该项目预算金额1102.45万元,其中一标段:560.32万元;二标段:542.13万元,开标时间2021年11月3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月初夏,阳光明媚。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2021年高校定制培训第一期于2021年5月18日至22日在享有“嘉陵与长江相汇而生重庆,人文与科学相济而衍重大”的美誉的重庆大学举行。集团公司本部及旗下企业33名高中基层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于近日公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检测化验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建设,做到分区合理、操作规范、数据准确。本规程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机构水质化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安全维护。详情如下
近段时间,随着临海市上盘镇“五水共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红色警示标识从微型水质检测站屏幕中逐渐消失,成功消除百里大河入海口(达岛闸)的劣V类水体。上盘镇位于临海东部平原水网百里大河下游,劣V类水质一直都是困扰上盘镇治水工作的大问题。为解决这个核心难题,9月份,该镇进行干部调配,扩大治
敦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20年第四季度对市区内的饮用水水质进行了监测,按照要求共设置了6个监测点,包括市政供水和学校供水,水样类型全部为末梢水,经检测符合GB5749-2006饮用水卫生标准。现将第四季度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发布,具体检测数据见下表:结果评价:按照规定检测20项指标,水样符合《生活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工作,强化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住建部启动了《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工作,现根据工作安排,将《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城市供水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用水,促进城市供
8月25日至26日,第七届供水高峰论坛在昆明举办,科荣公司总经理马进泉代表粤海水务出席论坛并作主题发言,介绍“双碳”背景下的智慧水务实践,获得行业广泛关注。作为全国供水行业盛会,本届论坛以“双碳战略”引领的能源化、智慧化时代开启为背景,以“将心注入共创未来”为主题,汇聚行业专家及知名
防疫工作启动以来,上海供水行业加强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和供水设施运行监管,确保供水用水安全。针对有网友担心,防疫期间会因为水厂多投加消毒剂等药剂,导致出厂余氯超标,上海电视台记者赴南市水厂进行采访。中心城区的南市水厂,目前每天都会加派人员对沉淀池、砂滤池等进行巡视。防疫工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构建企业核心力和战略优势,7月17日晚,兴泸水务城市供水公司开展了关于业务能力提升的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政策下供水行业发展要求”,包括业务员、抄表员及技术员在内的共48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会上,城市供水公司负责
供水行业由于兼具公益属性及市场属性,需要承担政府需求、照顾民众感知,因而存在服务于发展难以兼顾、价格机制不到位等多种问题,需面对多种冲击和压力。在此情况下,传统水务公司需要积极探索市场化转型,创新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寻求更多发展维度。近日,在2018(第三届)供水高峰论中,珠海水务环境
导读:面对技术难题,多数人一般采用循序渐进、就事论事的解决方法。然而对于城市供水这一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许多问题前因后果、环环相扣、相互依存,采用逐一解决问题的方法往往事倍功半,在解决前一个问题的同时常常会产生新的问题。在追求高品质饮用水的过程中,顾玉亮总经理运用逆向思维的思考方
淮左名都,竹西佳处,上海市政总院用专业和匠心积极服务扬州城市建设。近日,为实现扬州人民喝上ldquo;优质水rdquo;,总院承接扬州第四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和扬州头桥水厂深度处理工程两大净水厂工程,供水规模合计50万吨/天,占扬州市供水总量的六成!建成后将有效提高扬州市供水水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对地
混改路径有三条:一是资产证券化,二是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方式与民资混合,三是国企内部员工持股记者日前从国资委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不再作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自去年央企混改6+1试点浮出水面以来,国企改革再次成为
供水行业是一个传统行业,具有明显的市政性、公共性、经营性之三性合一特征,行业的特性决定了行业的发展与市场化进程。经济新常态下,全面深化供给侧改革对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供水企业需要不断探索符合自身的内生转型和外围突破之路。细数身为传统行业的供水行业痛点,首先,供水行业最基础
在编程中,一个无法靠自身的控制终止的程序称为死循环。机制束缚,资金紧缺,商业模式单一,供水企业难以化解的3大痛点造就了供水行业的死循环。它真是转不出的死循环吗?3大痛点束缚供水企业发展只恐双溪舴艋舟。载不动、许多愁。李清照的这首《武陵春》,说到了四川某市供水公司许经理的心里。他告诉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清单》,VFL垂直流迷宫技术、集中管控分布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一体化村镇污水处置设备、土壤覆盖型微生物多级协同净化污水技术、人工强化湿地深度处理北方寒冷地区污水厂尾水的组合技术、M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基于固化载体微生物发生系统的河道水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黑龙江全省总量消纳权重完成32.7%,非水电消纳权重完成30.9%。代购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00%,批发用户总量消纳权重完成19.96%,售电公司总量消纳权重完成20.37%。详情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
11月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原文如下: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全省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量完成情况的公告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按照发改能源〔2019
11月20日,华润电力桦川一期150MW风电项目15MW(30MWh)储能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人为华润新能源(桦川县)有限公司,项目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梨丰乡,采用EPC总承包方式进行招标。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有1个单体30MWh及以上
近日,大唐集团发布【(龙江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大庆供热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EPC项目】招标公告,详情如下:项目名称:(龙江公司)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大庆供热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EPC项目建设地点: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秀水路47号建设规模:285MW计划工期: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
近日,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黑龙江分公司相关项目工程黑龙江华电绥化安达2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含塔架)采购公开招标结果公告,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成功中标该项目。这是今年电气风电继中标华电广西、华电湖南项目后,与华电集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黑龙江省宁安市爱众供热有限公司1x116MW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采购公告,招标范围为1x116MMW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最高限价21676814.28元。
11月12日至13日,集团公司党组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向东赴黑龙江区域企业调研。叶向东一行先后深入牡丹江第二电厂、佳木斯热电厂,实地调研生产车间、集控室、供热服务中心、换热站、电蓄热项目现场等,详细了解企业保电供热、减亏增效、转型发展等有关情况,看望慰问一线干部职工,对华电能源近年来
为进一步加快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东北能源监管局会同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完成黑龙江电力现货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第三方校验评估并参加校验评估汇报会。会上,北京清大科越公司汇报了技术支持系统的校验情况,从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核心算法和调电试运行流程四个方面全面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1月17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4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拟于2024年11月19-27日期间,组织开展黑龙江省12月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及其发电权转让交易。详情如下:关于开展黑龙江省2024年12月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通知各市场主体: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11月9日,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召开电网建设前期工作推进会议。会议指出,电网建设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全力推动电网建设前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高效的上下联动机制,紧盯目标节点,及时掌握各类数据信息,积极跟进各项工作进度,全方位推动电网建设前期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