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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汇总一览

2019-11-06 09:42来源:矿山地质环境网作者:矿山地质环境网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山恢复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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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会产生多种影响和破坏,甚至造成地质灾害。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明确指出:要加快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实施重大工程,解决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完善用地用矿政策,鼓励多元投入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那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政策具体有哪些?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明确,要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2、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3、201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相关省份可按该文件要求开展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需要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结合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备案,3部门将按程序组织实地考察论证,确定支持对象,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贵州省将六盘水钟山区全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已经打包纳入《贵州省乌蒙山区国家脱贫攻坚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项目中申报2017年山水林田湖保护修复试点工程,我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4、2016年7月,国土资源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要求,要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历史遗留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治理恢复,中央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恢复。

建议六盘水市结合5部门指导意见要求,创新矿山恢复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快推进六盘水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5、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6〕102号),提出了“厘清责任、分类施策”的基本思路,明确了防控新生沉陷区和治理已有沉陷区等一系列政策举措,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基建投资安排了采煤沉陷区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原国有重点煤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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