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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

2019-11-25 08:5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业炉窑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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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印发《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

川环函〔2019〕1002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实施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30日

四川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制订本实施清单。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逐步完善建立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清单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工业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置换有关规定。(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工作均需地方负责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淘汰《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加快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的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落后或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炉窑,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标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工业炉窑污染全面治理。各地是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大力推进工业炉窑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工业炉窑综合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企业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实施清单和地方要求编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计划,落实治理资金,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大力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引导和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要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见附件2),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见附件3),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有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

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力度(见附件3),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成都、德阳、绵阳、乐山、眉山、资阳、遂宁、雅安等成都平原经济区8个市和自贡、泸州、内江、宜宾等川南片区4个市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可以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生态环境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落实《四川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单》(川环函〔2019〕891号),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力推进水泥行业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平板玻璃、电解铝、焦化、有色、砖瓦、陶瓷、石化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力度。(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4),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各地要结合“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和结构等,对标先进,制订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方案,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能源利用、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保水平。积极推广工业园区集中供气供热或电能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链。(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业炉窑企业监管。加强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纳入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陶瓷、氮肥、有色金属冶炼、再生有色金属等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加快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推进焦炉炉体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和公布率应达到90%。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厅负责)

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按期完成涉工业炉窑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加大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以及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法予以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将无证排污、不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的,纳入企业信用体系。(生态环境厅负责)

严格执法。各地要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完善排放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四川省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研究和推进制订四川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工作调度与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企业管理清单,及时更新工业炉窑使用、排放和治理情况。各地要制订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或计划,明确治理要求,细化任务分工,确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见附件5),2019年12月底前报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清单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评价。(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营造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对做得好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对做得不好或推进滞后的,要加大通报力度或舆论曝光。(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清单

(一)给予资金和信贷融资支持。积极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对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达标或深度治理(含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或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工业炉窑大气综合治理项目提供信贷资金。(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募集专项资金用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或深度治理(含超低排放改造)。(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配套政策。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基于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和深度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涉工业炉窑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待遇。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三)实施差异化环保管理。将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污染物深度治理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应领未领排污许可证、没有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以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的企业,实施环境信用评价扣分。对实施深度治理或超低排放改造的行业,企业若满足国家、省有关要求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给予环境信用评价加分,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可以不停产限产。对使用清洁能源、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无组织排放管控好的企业,可以给予减少环境执法检查频次支持。(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技术支持服务。鼓励企业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公司等科研院所公司加强技术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生态环境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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