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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明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12-05 09:09来源:海峡导报关键词:生活垃圾管理厨余垃圾漳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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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2月3日,漳州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该《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10月25日经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办法》共有42条条例,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等管理活动,提出具体的管理措施及实施意见。《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置等都提出具体做法及相应的处罚条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最高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生活垃圾可分为4类

《办法》指出,生活垃圾可分4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易腐垃圾,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投放厨余垃圾不得混入杂质

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予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或服务点;

餐厨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和废弃蔬菜、瓜果等应当滤出水分后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泡沫制品、饮料瓶罐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其他垃圾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至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等。

环保快递要用环保包装材料

《办法》还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材料。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或者泡沫容器等制品,提倡消费者自行携带菜篮子或者购物袋,减少塑料、泡沫制品的使用。

原标题: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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