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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水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0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按照“示范先行、四周辐射、点线成面、全面覆盖”的总体思路,通过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城市道路系统、建筑与小区系统,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源头低影响开发建设措施,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确保全市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到2020年,2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二、明确建设任务
按照国、省建设目标推进。自2019年12月起,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城市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城市有机更新等项目建设,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城市建成区的整体治理。
(一)新建改建海绵型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实现雨水源头控制。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等低影响开发形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蓄存雨水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住宅,可结合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公共建筑与小区住宅,可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建筑屋顶、建筑与小区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可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可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进行建设,充分发挥雨时调蓄、旱时绿化灌溉功能。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充和道路清洗保洁等。
(二)优化城市绿地与广场建设,增强雨水渗透吸纳能力。加强对绿地内海绵城市措施的监督管控,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地建设和保护,严格城市绿地规划中建设指标的控制,尽量减少硬质铺装,积极推进城市绿地建设与生态修复。同时,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对城市绿地与广场统筹开展竖向设计,以消纳自身雨水径流,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可结合景观要求和人民群众活动需求,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技术,提高城市绿地与广场的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三)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转变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因地制宜对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和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对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对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的道路,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对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
(四)加强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发挥水体调蓄功能。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要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和雨水湿地、湿塘等设施调蓄和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杜绝水体硬质驳岸,保持水体驳岸生态自然,恢复生态水环境;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对城市水系进行水质净化、流速缓滞,并充分考虑河湖水体的水量和水位需求,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三、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双修双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由市双修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工作机制,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件,并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指导项目审批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协助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开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立项审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海绵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和指导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在新编、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在项目的规划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研究;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研究,维护管理大型绿地、公园等大型绿化设施,并制定相应维护管理规范。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审批和日常维护;指导在水库、湖塘、内河等涉水建设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配合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城市降雨量等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划定管控分区,明确各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性控制要求(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设计降雨量等指标),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划定近、中、远期建设区域。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抓紧划定2020年、2030年海绵城市达标区域,按照流域和排水分区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有序推进并按期达到国、省要求。同时,要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城市特点,制定海绵城市相关的标准规范、标准图集、标准导则,指导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加强建设管控。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可依法依规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建立海绵城市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管控机制,在项目可研、立项、初设批复、土地划拨出让、规划审批、环评审批、方案审查等环节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发改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措施要求,并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条件,同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计划。
(四)加强考核监测。建立海绵城市建设考核机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细化各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考核评价。同时,结合黑臭水体治理监测系统完善海绵城市监测体系的建设,形成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考核评价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五)加强资金支持。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多渠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合作、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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