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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电第二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及《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扩建项目,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和配套的飞灰填埋场工程。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选址位于老城经济开发区(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南侧),日处理生活垃圾1800吨,主要建设3台600吨/天的机械炉排炉、2×20兆瓦凝汽式汽轮机配2×25兆瓦发电机组等主体工程,烟气处理系统、低浓度废水处理站、湿法脱酸废水处理站等环保工程,以及飞灰稳定化处理、循环冷却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飞灰填埋场工程位于拟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厂址南侧,设计总库容约29万立方米,服务年限约7年。项目垃圾焚烧处理服务范围包括海口市、澄迈县全域和临高县部分乡镇,配套的飞灰填埋场主要填埋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三期工程的飞灰稳定化物。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规划(2018-2030年)》。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基本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
二、项目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项目评价区内花场湾红树林海洋保护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一级标准,评价区内其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中HCl、NH3、H2S、锰及其化合物等特征污染因子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中的浓度限值;二噁英年平均浓度限值参照执行日本环境标准0.6pgTEQ/m3。评价区内的孟乐水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项目区域内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评价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农用地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及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执行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46/484-2019),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项目产生的高浓度污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垃圾卸料平台及污水沟道冲洗水、垃圾车冲洗水)和飞灰填埋场渗滤液依托海口市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二期项目扩容工程处理。低浓度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化验室废水、除盐水设备反冲洗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等)进入低浓度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质、湿法脱酸废水进入脱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清液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表 1 中标准限值。厂界噪声排放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湿法脱酸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贮存、飞灰稳定化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检测合格的飞灰稳定化物填埋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有关要求,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的有关要求。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整改。按照“以新带老”和清洁生产的原则,要加快并全面落实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工程存在问题的整改,确保现有工程规范运营,切实做到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得到有效处置,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完善工程设计,高起点建设扩建项目。三期扩建项目要选用先进的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高标准、高水平建设花园式现代化工厂。要注重生产厂房及焚烧炉烟囱等整体外观设计,做到项目景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落实大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有足够的温度、烟气在燃烧室内有足够的停留时间、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和过量的空气,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产生的废气经“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旋转喷雾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吸附+布袋除尘器+1#GGH(烟气-烟气换热器)+湿法脱酸+SGH(蒸汽-烟气换热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2#GGH”的组合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高度不低于 80 米的排气筒排放。应当对烟气净化用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喷入量以及焚烧飞灰稳定用螯合剂实施计量并计入台账。生活垃圾卸料、贮存、渗滤液收集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项目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现有海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工程厂界外 300 米以及本项目厂界外 300米合并确定的范围,作为规划控制区域。澄迈县政府应严格控制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建设规划,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项目产生的高浓度污水和飞灰填埋场渗滤液依托海口市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二期项目扩容工程处理;低浓度污水进入低浓度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湿法脱酸废水进入脱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清液作为循环冷却水,浓水用于石灰浆的制备用水。你公司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明晰与海口市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责任关系,切实履行法律主体责任。
配套飞灰填埋场应结合区域地形及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强化区域截流沟、排水沟等工程建设,确保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做好雨污分流,优化填埋工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禁止雨天运输及填埋作业,减少飞灰填埋场渗滤液产生量。
你公司应履行承诺,除高浓度污水和飞灰填埋场渗滤液依托海口市颜春岭垃圾渗滤液处理站二期项目扩容工程处理外,其他废污水自行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不得设置排污口。你公司应自行监控雨水排放口。
(五)加强噪声源的治理,控制噪声污染。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减振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六)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飞灰稳定化处理车间以及飞灰填埋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采取严格防渗漏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要求开展项目区域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建立和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监控措施,不得加重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七)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焚烧炉渣应全部进行综合利用。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处理后,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后,进入配套的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理;若不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妥善处置。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资源化利用处置技术。
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滤袋、废机油(含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化验室废液、废催化剂、废滤膜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湿法脱酸废水处理站污泥暂存于污泥池,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扩建项目产生的其它固体废物包括低浓度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除臭装置的废活性炭、废含油棉纱和职工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与进厂的生活垃圾一起入炉焚烧。
(八)做好区域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和环境风险管控。该区域地下水存在不同程度超标,应积极配合澄迈县政府和海口市政府深入调查本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问题,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防止污染扩散,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澄迈县政府应科学论证区域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案后实施,并明确责任边界,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效果评估;要科学规划与管控周边区域土地用途,确保环境安全。
(九)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及装置,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落实“装、树、联”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期扬尘与噪声污染。严格管控施工生活垃圾与施工生产废水,不得污染周边环境。配套飞灰填埋场要认真做好工程设计及施工,加强施工期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资料、施工资料及工程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
(十一)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次生环境危害。
(十二)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化解风险。你公司要将扩建项目建设成向社会开放的先进环境教育基地,主动加强与周边居民的互动沟通,消除公众疑虑,维护社会稳定。海口市、澄迈县政府应高度关注公众利益,在摸清现状、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发展目标,优化调整区域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加强区域环境整治,消减存量,改善环境,让公众有更多的获得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四、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自本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澄迈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项目投入运营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澄迈县生态环境局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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