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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我厅组织对《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96—2006)进行了修订。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改完成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规定,现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3月23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吕楚岫
联系电话:0531-66226945、66226932(传真)
电子邮件:sdaepzcb@shandong.cn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修订说明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标准所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标准化研究院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省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省固废和危化品污防中心
省环境评审中心
省疾病控制预防中心
16市生态环境局
省立医院东院
省胸科医院
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以及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和污泥、医疗废物的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重大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医疗织物洗消机构、血液中心以及相关科研实验部门等机构,污水粪大肠菌群指标参照本标准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500 MPN/L),其他指标按山东省相关流域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347.1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滤膜法
HJ 347.2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硫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
HJ 585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苯二胺滴定法
HJ 586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98 水质 总α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899 水质 总β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
HJ 1001 水质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 酶底物法
DB37/T 2463 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或开展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检验诊断中心、疾病防治院(所)、护理站等机构以及其他诊疗机构。
3.2
医疗机构污水 medical organization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并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废气 waste gas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3.4
污泥sludge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5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s
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直接排放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现有医疗机构existing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3.10
新建医疗机构 new medical organizatio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机构或诊疗设施。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段要求
4.1.1 新建医疗机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1.2 现有医疗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2.1 禁止向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 3097中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2.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
4.2.3 床位为20张以上(含20张)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执行表1一级标准,间接排放执行表1二级标准。
4.2.4 床位小于2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低于500 MPN/L后方可排放。
4.2.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4.2.6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如含重金属废水、低放射性废水、酸性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排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4.2.7 污水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时,传染病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5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 ~10 mg/L,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 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 ~10 mg/L。
4.2.8 污水处理采用紫外线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 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 s或由试验确定。
4.2.9 污水处理采用臭氧消毒时,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 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 min或由试验确定。
4.2.10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放,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 mg/L。
表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 废气排放控制要求
4.3.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应达到表2要求。
4.3.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2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4.4污泥控制要求
4.4.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4.4.2 污泥应当在贮泥池中消毒,清掏前达到表3要求。
表3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4.5 医疗废物控制要求
4.5.1 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4.5.2 医疗机构应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收集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流程,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医疗废物的包装应符合HJ 421要求。
4.5.3 医疗机构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4.5.4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4.5.5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灭菌。
4.6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6.1 接收疫情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应小于50 MPN/L,其他指标按排放去向分别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或二级标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对相应传染病病原体进行监测,且不得检出。
4.6.2 接收疑似患者的集中隔离观察点和相关研究机构,建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对污水加强消毒,没有污水处理系统的应建设临时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单独收集、贮存和消毒相关污水,污水处理后粪大肠菌群应小于100 MPN/L。建有化粪池的应对化粪池进行消毒。
4.6.3 对于小区楼房等隔离观察点,应在抽水马桶水箱中投加消毒片(剂),并保持一定剂量。
4.6.4 接收疫情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及相关研究机构,污水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2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量为6.5~10 mg/L。若现有氯化消毒设施能力限制难以达到该接触时间要求,投氯量需适当加大。
4.6.5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粪大肠菌群和总余氯的测定宜采用现场快速测定或在线监测方法。
4.6.6 定点医疗机构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种类、范围以及收集、贮存、转运及处置,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应急规定执行。
4.6.7 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相关应急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1.1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口,排放口满足DB37/T 2463要求。
5.1.2 水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T9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51.3 水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 18466执行。
5.1.4 医疗机构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1.5 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排污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5.1.6 分析方法按照表4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表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续表)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5.2.1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采样按HJ/T 55有关规定执行。
5.2.2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监测频率按GB 18466执行。
5.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5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5.3 污泥监测与分析
5.3.1 污泥采用多点取样,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污泥清掏前监测。
5.3.2 监测分析方法按GB 18466—2005附录A~E执行,见表6。
表6 污泥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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