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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提出要加快推进全市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我市已于2019年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规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1.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石材废渣、不锈钢碎废料、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粪便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3.第三条【方针原则与目标】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分类处理、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实行垃圾分类,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4.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5.第五条【部门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管理目标,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县级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工作,以及对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教育、农业农村、商务、宣传、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6.第六条【发挥自治组织的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村(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实施。*
7.第七条【社会参与】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8.第八条【宣传教育】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
9.第九条【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10.第十条【奖励措施】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11.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纳入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类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12.第十二条【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13.第十三条【垃圾处置场及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
14.第十四条【配套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未配套建设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供临时替代设施;确需迁移的,应当在新的分类收集、运转、处置设施建成后,经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需迁移的设施。
15.第十五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它厨余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且应当专门处置的废镍镉电池、废药品等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可通过焚烧(或者卫生填埋)等方式处理的垃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包括分类的标准、方法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6.第十六条【投放方式】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餐饮经营者、超市、菜市场、单位食堂等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清理厨余垃圾,在进行渣水分离后投放,不得混入废弃餐具、塑料等垃圾;含油污水应当先进行油水分离,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密闭,预约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回收。
(三) 灯管、电池、含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禁止将石材废渣、不锈钢碎废料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17.第十七条【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村(居)民委员会为本辖区的管理责任人,村(居)民小组为本区域的管理责任人;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补充完善物业服务合同;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举办者为管理责任人;
(六)住宿、娱乐、商场、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七)火车站、高铁站、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商业网点、仓储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十)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组织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18.第十八条【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内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在集中投放点设置符合规定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垃圾分类标准和方法、定时投放的时间和地点、举报电话、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等;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处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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