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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秦波
电话:(010)66556810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杨伟伟、秦承华、夏青
电话:(010)84943214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以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及其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4、HJ86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再生有色金属排污单位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属企业。
3.2
再生铜排污单位 secondary copp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或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排污单位secondary aluminum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再生铅排污单位secondary lea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铅(主要是废铅蓄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炼铅及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
再生锌排污单位 secondary zinc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废杂锌、镀锌渣、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生产金属锌及锌合金的再生锌企业。
3.6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涉及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指标的,应在相应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表5执行。
5.2.1.2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开展监测;若监测点位只能布设在混合后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 再生铜工业企业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位置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法律法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HJ 2.2、HJ/T 194、HJ 610、HJ/T 164、HJ/T 166等标准中有关规定设置周边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T 2.3、HJ/T 91等标准中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表7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5 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7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7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生产班次记录正常工况各主要生产单元每项生产设施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包括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等信息。
6.1.2.2原辅料、燃料采购信息
填写原辅料、燃料采购情况及物质、元素占比情况信息。
6.1.2.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污水处理量、回用水量、回用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4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和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情况,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 819的规定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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