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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开2020年第一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

2020-06-11 10:24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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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2日起,生态环境部向社会公开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垃圾焚烧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等5项常规大气污染物和焚烧炉炉膛温度(简称炉温)的自动监测数据。截至6月1日,全国已有455家垃圾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电子督办平台对垃圾焚烧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时向相关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要求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从第一季度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子督办单核实反馈情况来看,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定州市、山东省烟台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反馈及时、内容清晰,认定违法行为准确,并依法做出了处理决定,特予表扬;湖北省荆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铜仁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反馈情况不清、处理意见不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反馈滞后,生态环境部多次督促后方才改正,给予批评。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是“互联网+执法”的重要实践,是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有效促进环境执法全过程的精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认真学习领会行业监管新政,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属地垃圾焚烧厂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将继续开展监督帮扶,在引导行业自律守法、帮助垃圾焚烧厂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通过大数据分析,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逃避监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绿色发展。

近日,生态环境部官网“曝光台”向社会公开了2020年第一季度全国垃圾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包括如下8起案件:

一、河北定州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炉温不达标案件

河北定州瑞泉固废处理有限公司,2020年1月4日2号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简称炉温)的5分钟均值不达标6次,1月7日1号焚烧炉炉温5分钟均值不达标6次、2号焚烧炉炉温5分钟均值不达标13次。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将炉温5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作为处罚依据。经核查,该公司炉温不达标情况属实,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规定》,认定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分别处以4万、7万、9万元罚款。

二、山东烟台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炉温不达标案件

山东烟台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20年1月14日1号焚烧炉炉温5分钟均值不达标10次。经核查,该公司炉温不达标情况属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招远分局根据《管理规定》认定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

三、浙江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案件

2020年1月7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路桥分局对台州旺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3号焚烧炉2020年1月6日12时的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折算浓度超标,该公司对该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作了“CEMS维护”标记,但通过检查人员现场问询和相关人员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上述颗粒物数据超标后,标记“CEMS维护”的时段,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未赴现场进行CEMS维护,属于虚假标记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根据《管理规定》认定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6.2万元罚款。

四、天津市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案件

2020年2月28日,天津市晨兴力克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焚烧炉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6倍。经核查,该公司按当地政府要求,保障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和隔离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每日进厂的垃圾不再进行堆酵、破碎和干化处理,直接进炉焚烧,导致焚烧炉运行工况不稳定。鉴于该公司受疫情影响且超标情节轻微,天津市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一氧化碳排放超标行为做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五、吉林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案件

吉林松原鑫祥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1、2号焚烧炉因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分别为364和251小时,均超出每季度30小时的规定时限。经核查,该公司2019年11月27日1、2号焚烧炉自动监测设备故障需整体更换,因设备需从法国进口,至2020年1月20日方才更换完成(期间手工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均达标),导致2台焚烧炉第一季度“CEMS维护”时间超出30小时;此外,1号焚烧炉自动监测设备加热系统3月25日故障,受疫情影响无法更换配件,耗时27小时才修复完成。鉴于该公司环境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损害,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六、山东潍坊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案件

山东潍坊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焚烧炉因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32小时,超出每季度30小时的规定时限。经核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运维人员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到厂维修,导致第一季度“CEMS维护”时间超出30小时。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轻微违法情形,依照上述文件做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要求该公司限期对自动监测设备升级改造。

七、湖北荆州监利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案件

湖北荆州监利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1号焚烧炉因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32小时,超出每季度30小时的规定时限。经核查,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2月14日晚遭雷击发生故障,因疫情影响运维人员难以及时到厂维修,至2月18日才修复设备。期间,该公司因协助处置医疗废物无法停产,并于2月15日将CEMS设备故障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鉴于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县分局对该公司做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八、贵州铜仁海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案件

贵州铜仁海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1号焚烧炉因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标记为“CEMS维护”的时间为34小时,超出每季度30小时的规定时限。经核查,该公司第一季度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1次硬件设备故障、2次软件系统故障),运维人员受疫情影响难以及时到厂维修,加上该公司作为当地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企业需保持焚烧炉持续运行,导致1号焚烧炉第一季度“CEMS维护”时间超出30小时。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碧江分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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