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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

2020-07-14 08: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人造板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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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人造板工业wood-based panel industry指生产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生产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产品的工业企业。

3.2胶合板plywood指由单板构成的多层材料,通常按相邻层单板的纹理方向大致垂直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

3.3刨花板particleboard指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胶黏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成型并经热压而成的一类人造板材。

3.4 纤维板fiberboard指将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纤维原料分离成纤维,利用纤维之间的交织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结物质,或者施加胶黏剂,在加热和(或)加压条件下制成的板材。

3.5其他人造板other wood-based panels除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之外的人造板,主要包括细木工板、指接集成材等其他各类人造板。

3.6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7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气排放监测

5.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5.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5.2 废水排放监测

5.2.1 监测点位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环境空气开展监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 2.3、HJ 91.1、HJ/T 91、HJ 442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监测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 2.2、HJ 194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5.5 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4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信息记录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运行状况记录分生产线记录每日的原辅料用量及产量:取水量(新鲜水),主要原辅料(木材、胶黏剂、固化剂、缓冲剂、防水剂等)使用量等。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比例按批次进行记录。

6.1.2.2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综合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6.1.2.3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废胶渣、废化学辅料包装、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按照HJ 819的规定执行。

7 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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