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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发布,于1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6月29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9日泰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研究制定实施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及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并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生态环境、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分类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易于收缴的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帮扶、捐资、捐赠等方式治理农村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和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宣传动员并组织各类团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活动。
第十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普及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平台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参与意识。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
第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动科技创新,督促会员单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鼓励引导机制,可以通过积分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相关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和建设规范,并落实用地位置,纳入本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处理设施用地用途。未经许可,不得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周边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依法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规划、计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并明确厂址。
建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密闭、防臭、防渗等措施防控污染;现有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进行改造、升级。
第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设施的类别、规格、标志、设置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商场、集贸市场、车站、旅游景区、公(游)园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卫生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建设集无害化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大件垃圾拆解、有害垃圾处理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旅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生活用品等一次性用品,并在服务过程中提醒、鼓励消费者合理消费。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二十四条 本市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可以采取折抵货款(运费)、有价回收等积极措施回收包装物。市、县(市、区)商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可回收物收集、运输服务,合理布局可回收物收集点、分拣中心,并会同商务等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分类标准、投放规则等内容。
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二)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游)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交通、文化、娱乐、市场、商业等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大型旅游、体育或者各类展销、展览等活动,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者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和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及时上报和处理有关问题建议。
(二)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应当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及时劝阻、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标志清晰、便于识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及时清洁、维护、更换或者补设。
(五)在显著位置公布本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时间、处理去向及责任人信息、监督电话等。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有资质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收运协议,合理确定收运时间、地点、收集次数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鼓励有条件的责任区采取定时定点、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逐步减少、撤销垃圾收集设施。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责任人履行相关职责,自觉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分类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并遵守下列规范:
(一)投放有害垃圾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损或者渗漏。
(二)投放厨余垃圾应当去除原包装物、沥干水分,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玻璃、金属等杂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还应当进行渣水、油水分离并单独存放。
(三)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设施,也可以自行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设施。
(五)家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站点或者收运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投放至指定地点。
不得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相互混合投放。
医疗垃圾、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放至指定地点或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并签订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进行收运;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运输。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每天定时、定点、及时收运,确保日产日清。
可回收物可以由责任人临时收集后预约协议的收集、运输单位收集,或者由协议的收集、运输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定期收集,也可以直接交予具有资质的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收集、运输。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证,建立管理台账,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收集设施、运输车辆等,并保持设施、车辆整洁完好,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三)应当分类、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止异味扩散、滴漏、扬尘等二次污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运输车辆应当专车专用,在车身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志,安装定位、监控系统,并按规定的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避免噪声扰民。
(五)需经转运或者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处理,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六)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七)采取措施规范处理收集、运输、转运、暂存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确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位于居住区内的,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收集、运输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所在地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临时收集点。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处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可以循环利用的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生活垃圾。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不得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组织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鼓励果蔬生产基地、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
鼓励社区、农村、家庭和餐饮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采取环保技术方式就近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区,可以鼓励自行组建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负责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就近就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单位,应当取得服务许可证,按照以下规范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操作人员及设施、设备,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并按照规定实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四)不得混合处理生活垃圾;不得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鼓励生活垃圾处理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技术处理生活垃圾。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服从安排。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提前半年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应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可进行停运检修。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投放人、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者,要求其按规定分拣后分类交付;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当向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第四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并按规定上报。
鼓励通过招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现场引导员,专职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做好台账记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引导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责任人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将厨余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的,或者畜禽养殖场、养殖企业等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未遵守相关规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备管理、操作人员及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单位混合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接收、处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是指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活动。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四)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五)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六)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七)收集设施,是指用于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的果皮箱、垃圾桶等容器,以及垃圾箱房、桶站等设施。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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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贵阳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换代。加大磷石膏、赤泥、煤矸石等工业固废绿色建材应用。加强城镇老旧水厂、供水管网和加压调蓄设施更新改造,开展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和清污分流、破损管网等改造修复。建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详情如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10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到2027年,全省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有效保障,“无废理念”得到广泛认同,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明显完善和提升。方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达州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加强排水设施设备更新。组织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指导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到2027年底,力争完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新(改、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发布二次流标公告,公告显示,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本项目按流标处理。本次项目已流标两次,原因均为投标人不足3家,要知道这个项目规模堪称“年度之最”,关注度颇高。根据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醴陵市城乡生活垃圾预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焚烧炉、余热锅炉成套设备招标,招标人为宇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次招标最高限价3300万元。醴陵市城乡生活垃圾预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近期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规模600吨/日、21.9万吨/年,焚烧系统年运行时间大于8000小时,年
旺能环境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29亿元,同比增长1.19%;净利润5.12亿元,同比减少0.67%。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39亿元,同比减少2.51%;净利润1.50亿元,同比减少9.14%。国内市场:2024年7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旺能生态收到三门峡市城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来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0月26日上午,环保集团普宁市北部生活垃圾环保处理中心项目启动运行,标志着项目建设已经进入收官阶段。普宁北部项目是广东省重点项目,是推进练江流域综合整治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总建设规模为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日、餐厨垃圾200吨/日,分为一期、二期。项目一期建设规模为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巩义市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五个子项目运营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城发环境中标该项目,中标的垃圾处理投标报价分别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单价87.57元/吨;市政污泥处理单价158.90元/吨;果蔬厨余餐厨垃圾处理单价83.60元/吨;污水处理单价39.25元/吨;飞灰填埋单价113.23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中项网发布10月第五周最新垃圾处理项目汇总,涉及垃圾收集处理项目、建筑垃圾再生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等,详情如下:01、湖北公司县城垃圾收集处理项目预算投资总额:13400万元进展阶段:设计招标项目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项目详情:新建垃圾收集处理站2处,其中新建:
1、背景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处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推动县域生活垃圾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资源化。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
本项目为泰和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数字环卫智慧管理平台(一标段设备采购),建设单位为泰和县两山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贵州城投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及上级补助资金,并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1、项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伟明环保公布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前三季度营业收入60.46亿元,同比增长30.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11亿元,同比增长34.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33亿元,同比增长33.17%。伟明环保控股的各垃圾处理项目前三季度合计完成垃圾入库量981.6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河北省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3000万元,垃圾处理单价最高限价为93元/吨,项目服务期3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公示如下:项目概况:唐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自主下载,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修改和
近日,中国能建科技公司成功签约中能建山东泰安350MW压缩空气储能创新示范项目实施阶段综合服务协议,负责该项目全过程、全要素的系统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位于山东省泰安市中心西南约22km的肥城市经济开发区盐穴储能产业园内,本期建设1套350MW装机容量的储能电站,采用“四段压缩+四段膨胀”系统
9月10日,西南公司承建的泰安二期抽水蓄能电站1号尾水隧洞全部贯通,为尾水系统开挖、尾水系统充排水试验等节点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泰安二期抽水蓄能电站尾水系统由3条尾水主洞、6条尾水支洞构成,1号尾水主洞全长约1305米,隧洞长距离通风难度大、地质条件复杂,项目部集中精干力量,优化施工设计,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华能集团近日发布华能泰安2台9F级重型燃机项目燃机及其发电机组设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详情如下:(招标编号:HNZB2024-06-1-051)中标候选人第1名: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815000000元,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候选人第2名:东方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9月6日下午,2024中国泰安投资贸易合作洽谈会暨第三季度“项目签约大比拼”签约仪式举行。会上,由华夏智慧(浙江)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隆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的宁阳县伏山镇400MW/800MWh电网侧电化学储能项目成功与伏山镇人民政府签约。本项目建设在宁阳县伏山镇,可用地
9月5日,由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主办的“2024年光伏新时代论坛暨第十三届‘北极星杯’光伏影响力品牌颁奖典礼”在江苏南京举行。凭借户用光伏领域超140万座的建站实践,以及在智能微电网领域的前沿探索,正泰安能荣获“2024年度影响力分布式光伏品牌”和“2024年度影响力特色光伏应用项目
8月27日,正泰安能与越秀资本签署越秀融泰投资基金合作协议,意味着将有15亿基金规模投入户用光伏市场,总装机容量2.1GW,共8.3万户。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表示引入金融资源激活产业发展动力,一期基金的落地显现了双方在技术优势、资本动能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的聚合。他期待,以本次二期基金成立为新
8月21日,山东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加快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4〕5号)。其中提到,以泰安高新区为核心打造创新引领圈,形成智能电网、生命科学等产业区域新优势。并且,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传统产业智能化、数字化水平。开展“十企领军示范、百企
8月15日,正泰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泰舟新能源拟与越秀产业基金、越秀新能源、绿碳智汇基金签署《广州越秀融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泰舟新能源系正泰电器控股子公司正泰安能的全资子公司,其拟以自筹资金27,000万元参与设立越秀融泰投资基金。越秀融泰投资基金主要
今年以来,市新能源产业链专班按照省委、市委关于做大做强储能产业的指示要求,坚持从最具资源禀赋、最具地域特色、最具增长潜力的盐穴储能产业抓起,全力打造集采盐制盐、储能储气、装备制造、源网荷储全链融合的储能产业集群,走出具有泰安特色的“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新能源产业发展道路
7月18日,国家能源集团发布科环集团国能水务南京分公司国能泰安2×350MW机组脱硫废水零排放EPC项目干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公告如下:科环集团国能水务南京分公司国能泰安2×350MW机组脱硫废水零排放EPC项目干燥系统成套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第一章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本招
7月16日,山东省泰安市远望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天宝镇100MW农光互补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本项目配建储能规模46MW,配套储能容量为92MWh,配储比例达46%·2h。项目含1座110kV升压站及1回路110kV送出线路,长度约10.54km。招标范围包含该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与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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