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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0-09-22 10:04来源:北极星环境修复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污染地块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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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指导规范我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拟定了《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和《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市生态环境局邮箱turangchu@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土壤、地下水及大气环境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法规、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GB 36600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HJ 68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25.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5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

HJ 25.6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1.4 术语和定义

HJ 682-2019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列入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进行治理修复或以安全利用为目的风险管控施工的地块。

风险管控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分为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

制度控制

通过限制人员活动类型或活动区域,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措施,减少或阻止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防范和杜绝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工程控制

采用阻隔、堵截、覆盖等工程措施,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和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2 风险管控区域界定

原则上风险管控区域界定为风险评估报告中地块调查边界内区域,可根据地块污染情况及周边环境现状适当对管控区域范围进行调整。

3 风险管控方案制定

3.1 资料收集

风险管控方案制定需要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地块调查评估资料、历史使用资料、周边环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内容。

表1 收集资料内容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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