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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界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24 09:20来源:界首市人民政府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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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界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界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安徽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阜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偿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目标。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环卫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归集、拨付保障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市水利局负责使用地下水用水量的核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确定工作,并定期反馈给市自来水公司。

第六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七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在城区环卫市场化作业服务范围,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按用水形式划分。

(一)生活用水类:指一般居民户(包括居民合表用户和单表用户)。

(二)行政事业用水类: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医院等三小类。

(三)经营用水类:分为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餐饮业、一般经营户(含经营性房屋、宾馆、茶座、影视厅、球馆等)、集贸市场(含水果专营店、销售种类含果蔬的超市等)五小类。

(四)工业企业类。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使用自备水源且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用水量核定。

第十条 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扣除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费用,市环卫处以提供相应服务的形式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减半征收政策。缴纳水费时,向市自来水公司出示相关证件手续即可。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较好的居民实行货币化以奖代补政策,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给予50%奖补。

第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为征收。使用自备井地下水源的,其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委托市水利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为征收。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取代收手续费。

城区内实施了环卫作业市场化服务,但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随水费征收的,由市环卫处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直接组织相关人员上门据实征收;对新并入水网的区域以及新增使用自备井地下水源的,应在用水实行抄表到户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施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参照《阜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阜政办〔2014〕1号),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0.12%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算把关,并在市财政局非税征收政务服务窗口缴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其用水形式发生变更、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作相应变更、调整。如对标准变更、调整有异议,应在事实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相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鼓励混合用水形式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依据第七条合理分户,用水形式为混合形式时,实行就高不就低标准征收政策。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一)市环卫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受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实行代收,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收费。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全额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市财政、审计、发改、市场监管、环卫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环卫、财政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月报表,代收单位应在报送报表当日将相应收入汇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市环卫处自行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现金部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集中汇缴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收)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卫处和市发改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区,各乡镇具备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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