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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下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示范区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联合发布的跨省域的核准目录。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其中,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要实行核准管理。过去,江浙沪两省一市因实际情况不同,三地的核准目录在核准范围、事项表述、权限划定上均有一定差异。
按《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要求,示范区统一项目准入标准,在两省一市现行政策基础上,整合制定统一的一体化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前期,沪苏浙三地探索建立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三地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制订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自9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示范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覆盖行政面积约2300平方公里。
内容上,《核准目录》涉及12个领域49项,核准事项范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确定,并结合实际进行微调,主要为“一个新增、一个优化、一个取消、五个调整”。事项范围增列了“生态环境”领域,将原属城建领域的污水(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其他固体废物处理等归入生态环境领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汽车投资项目不再实行核准管理,并对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等5个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核准目录》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最大限度下放核准权限,遵循了“两个‘不变’、跨省授权,属地管理、权限统一”的原则,即示范区内涉及国家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变,仍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示范区内涉及省级核准的非跨省(市)域项目权限不变,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属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示范区内涉及跨省(市)域投资项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核准;是对示范区内省级以下核准权限,坚持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简化核准层级,除国家明确要求保留在省级,不得下放的核准事项外,非跨界项目核准权限全部下放至青浦区、吴江区、嘉善县,省界跨区域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
此外,三地发展改革部门,还研究制订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跨省(市)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启动了一体化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和常态化监督。
下一步,示范区执委会将会同两区一县各部门,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要求,做好示范区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对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跨区域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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