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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全省普查入户调查对象数量 52252 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 27584 个,畜禽规模养殖场 6477 个,生活源 1782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367 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 157 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69.15 万吨,氨氮 2.32 万吨,总氮 7.54 万吨,总磷 0.74 万吨,动植物油 0.87 万吨,石油类 218.95 吨,挥发酚 5.37 吨,氰化物 0.96 吨。
五大流域(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绥芬河) 水污染物排放量:
黑龙江流域化学需氧量 2.36 万吨,氨氮 0.13 万吨,总氮0.42 万吨,总磷 0.04 万吨,动植物油 0.03 万吨,石油类 4.79吨。
松花江流域化学需氧量 49.99 万吨,氨氮 1.75 万吨,总氮5.37 万吨,总磷 0.50 万吨,动植物油 0.68 万吨,石油类 125.67 吨,挥发酚 5279.91 千克,氰化物 927.61 千克。
嫩江流域化学需氧量 12.87 万吨,氨氮 0.28 万吨,总氮 1.26万吨,总磷 0.14 万吨,动植物油 0.10 万吨,石油类 50 吨,挥发酚 68 千克,氰化物 36 千克。
乌苏里江流域化学需氧量 3.81 万吨,氨氮 0.14 万吨,总氮0.48 万吨,总磷 0.05 万吨,动植物油 0.06 万吨,石油类 17.82 吨,挥发酚 0.001 千克,氰化物 0.003 千克。
绥芬河流域化学需氧量 0.11 万吨,氨氮 0.01 万吨,总氮0.02 万吨,总磷 0.002 万吨,动植物油 0.002 万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22.74 万吨,氮氧化物 54.95万吨,颗粒物 96.07 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 26.12 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27584 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 5 位的地区:哈尔滨市 8554 个, 齐齐哈尔市 3722 个,绥化市 2806 个,大庆市 2633 个,牡丹江市 2136 个。上述 5 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71.97%。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 5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4954 个,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2995 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603 个,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208 个,金属制品业 1614 个。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 52.11%。
(二)水污染物
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 5184 套,设计处理能力 572.75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 103327.7 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23 万吨,氨氮 0.11 万吨, 总氮 0.29 万吨,总磷 163.13 吨,石油类 218.95 吨,挥发酚 5.37吨,氰化物 0.96 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0.89 万吨,食品制造业 0.31 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3 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21 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12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2.06%。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0.04 万吨,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02 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01 万吨,食品制造业 0.01 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004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 76.36%。总氮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0.09 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07 万吨,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0.04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024 万吨,食品制造业 0.02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84.14%。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 86.97 吨,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32.88 吨,食品制造业 11.33 吨,医药制造业 7.51 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7.02 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 89.32%。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8.11 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46.27 吨,通用设备制造业40.23 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7.88 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7.25 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 82.09%。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3.66 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1.40 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22 吨,专用设备制造业 0.07 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02 吨。上述 5 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100%。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43 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34 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0.15 吨,专用设备制造业 0.04 吨,金属制品业 0.0001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 100%。
(三)大气污染物
工业企业脱硫设施 1052 套,脱硝设施 714 套,除尘设施8767 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3.24 万吨,氮氧化物 14.73万吨,颗粒物 49.39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3.30 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7.64 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12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3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96 万吨,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0.54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 85.27%。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9.05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 1.32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22 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4 万吨,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44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86.01%。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6.64 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 11.03 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0.84 万吨,专用设备制造业 2.45 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1.56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 86.0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 5 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54 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6 万吨,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31 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0.24 万吨, 医药制造业 0.17 万吨。上述 5 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 79.39%。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8754.34 万吨, 综合利用量3882.95 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54.15 万吨),处置量1805.99 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 24.63 万吨),本年贮存量3144.14 万吨,倾倒丢弃量 0.04 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68.36 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68.94 万吨, 年末累积贮存量 15.22 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伴生放射性矿调查企业主要分布在黑河市和伊春市,以原石、废石为主。通过对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的检测筛查,实验室分析结果表明,黑龙江省 3 家详查单位固体样中 238U、232Th、226Ra 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均未超过 1 贝可/ 克。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 139 个,水产养殖的区县 124 个,畜禽养殖的区县 143 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 6477 个。
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44.72 万吨,氨氮 0.64万吨,总氮 4.20 万吨,总磷 0.53 万吨。
(二)种植业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 0.24 万吨,总氮 1.51 万吨,总磷 0.15 万吨。
秸秆产生量为 8281.73 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 7052.42万吨,秸秆利用量 5436.04 万吨。
地膜使用量 1.28 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 0.15 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44.06 万吨,氨氮 0.37 万吨, 总氮 2.55 万吨,总磷 0.37 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4.83万吨,氨氮 0.11 万吨,总氮 0.77 万吨,总磷 0.16 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0.66 万吨,氨氮 0.03 万吨, 总氮 0.15 万吨,总磷 0.007 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 17824 个。其中:行政村 9028 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 6199 个,储油库 42 个,加油站 2555 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2.18 万吨,氨氮1.57 万吨,总氮 3.04 万吨,总磷 0.19 万吨,动植物油 0.87 万吨。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3.25 万吨,氨氮 1.46 万吨,总氮 2.69 万吨,总磷 0.15 万吨,动植物油 0.63
万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8.93 万吨,氨氮0.11 万吨,总氮 0.35 万吨,总磷 0.04 万吨,动植物油 0.24 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9.49 万吨,氮氧化物7.48 万吨,颗粒物 45.68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14.02 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 213 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16 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38 个。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247.47 吨,氨氮 49.89 吨,总氮 64.8 吨,总磷 1.03 吨。
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 19.92 吨,氮氧化物 114.38 吨,颗粒物 56.09 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 150 个,处理污水 109332.8 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17 个,处理污水 516.46 万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39 个,处理污水 1227.72 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7 个,处理污水 3.61 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11080.58 万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 30.32 万吨,氨氮 2.98 万吨, 总氮 3.04 万吨,总磷 0.44 万吨,动植物油 0.29 万吨。干污泥产生量 17.46 万吨,处置量 17.06 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垃圾处理量 661.46 万吨,其中:填埋 568.14 万吨,焚烧87.23 万吨,其他方式处理 6.09 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处置厂 23 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15 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 45.01 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18.82 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 9.45 万吨、医疗废物 2.75 万吨、其他危险废物 0.34 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 6.28 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 4555839 辆,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 5451.36 万千瓦。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 32.72 万吨,颗粒物 1.00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8.79 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 13.78 万吨,颗粒物 0.34 万吨,挥发性有机物 6.85 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 18.94 万吨,颗粒物 0.67 万
吨,挥发性有机物 1.95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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