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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市场建设现状如何?

2020-12-28 09:03来源:保尔森基金会作者:孙蕊关键词:碳市场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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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在进入快车道,今天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对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做出部署。保尔森基金会高级顾问兼绿色金融中心执行主任孙蕊近日撰文,就今年11月我国颁布的三项关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部门规章草案展开分析,并呼吁碳现货市场建设需要纳入更多行业共同参与,发现并形成合理有效的碳价,鼓励并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此外,也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推动碳衍生产品的创新,包括推出碳期货交易。

本文系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国述评》(2020年12月)文章之一。

中国于2017年12月宣布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目前离真正开始运行还有一段时间。为了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未来也会面临一些重要的挑战。为此,今年11月,中国政府密集颁布了三项关于全国碳市场建设的部门规章草案。

这三项草案,有进展有突破,同时也有亟待继续斟酌、修正与完善的地方。

1、《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是应对气候变化职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转隶生态环境部后,基于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旧版基础上的修订版。

2、《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首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的负责机构、管理细则和监管框架,为保障全国碳市场顺畅、规范和稳定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3、《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

首次明确公布了2267家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相比2017年底提出的1700多家增加了约500家,实现了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全覆盖,其排放量约占中国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业界对新颁布的草案也有一些困惑和争议:

在强化中央主管部门统筹监管的同时,如何提高各省级主管部门的积极性?

管理办法草案强化了中央主管部门的统筹监管,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对总量和配额分配的指导和管理权,并可预留一定数量排放配额用于市场调节、重大项目建设等。在收紧了旧版中允许各省级主管部门的自主管理空间的情况下,如何让负总责的各省级主管部门,切实推动全国碳市场的高质量运行?

强调重点排放单位的主体责权,如何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管理办法草案对重点排放单位提出“企业自证”的责任设定,独立承担排放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责任。在偏弱的惩罚力度下,如何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

当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案比地方试点宽松的时候,地方试点将何去何从?

从电力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草案不难看出,政策制定者考虑到全国碳市场运行初期的不确定性,配额分配相对比较宽松,为后期调整留有余地。但当全国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案比地方试点要宽松的情况下,如何调动目前参与地方碳市场的覆盖九个行业的三千多家企业的积极性。事实上,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已经把各试点交易所推入思变求新谋发展的道路上,纷纷酝酿制定各自未来发展方向。北京环境交易所在筹备升级为绿色资产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正探索转型发展绿色金融,广州碳排权交易所致力于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展以碳排放权抵消为特色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目前,这三项草案已结束公众意见征求,中国政府在综合各方反馈的基础上,组织多方专家论证、修改和审议阶段。这些部门规章的尽快完善与出台,以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与部署,将为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奠定扎实的基础。

中国即将迎来“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加快启动并推进全国碳市场的发展,对助力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低碳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全国碳市场的方案只涵盖一个行业,但最终需要纳入更多行业参与碳现货市场,发现并形成合理有效的碳价,鼓励并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同时,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推动碳衍生产品的创新,包括推出碳期货交易等。

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近期多次强调了碳市场的金融属性,需要资金的转换和风险管理,发展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基于上述原则,如果中国要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全国碳市场的顺利运行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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