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沈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垃圾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建设、商务、农业、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房产、文旅广电、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在各自管理范围内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关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对垃圾分类相关项目提供信贷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选用绿色环保耐用的家具、电器等物品,减少大件垃圾的产生与投放。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物品线上线下交易,促进大件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循环使用。
倡导绿色办公、绿色消费和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环保包装物。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确定分类标识、投放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内弃管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商务写字楼、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八)河流、湖泊水面及其沿岸地带,河湖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九)农村、城中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专业服务单位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别投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三)体积较大的废旧家具、废旧家用电器等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另行处理;
(四)居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管理责任人规定的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向管理责任人申报,按照规定承担处理费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主动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管理。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完善。
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明显标识运输生活垃圾类别,做到密闭、完好、整洁;
(二)作业完毕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及时保洁、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转运场所;
(四)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五)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六)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全程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来源和数量等信息。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置,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条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先分流农业生产垃圾,再分类生活垃圾的原则,将农业生产垃圾分离出去,做到生活垃圾源头就地减量,分类投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对监督员的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新闻媒体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5月22日正式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指出:统筹提升能源安全供应能力。夯实市内电源基础,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等天然气发电、合川双槐三期煤电项目,加快云阳建全、丰都栗子湾、奉节菜籽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力推进外电入渝工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文件提出,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进度,全域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打好治气攻坚战,严格控制PM2.5浓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协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
4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
4月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根据通知,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范围为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共评选不超过20个城市,主要向超大特大城市以及黄河、珠江等重点流域沿线大城市倾斜。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广东佛山生态环境发布有关于佛山降碳减污之路的报道,绿色制造与产业转型以及重塑工业DNA。据不完全统计,佛山市共有3个绿色工业园区、91个绿色工厂、3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数位居广东省前列。其中,蒙娜丽莎陶瓷通过技术创新,投产了全球首条陶瓷工业氨氢零碳燃烧技术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9日,北京经开区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其中提出: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
截至5月18日,塔里木油田首个百万千瓦级整装光伏项目——上库高新区低碳转型130万千瓦光伏项目已累计发电近6000万千瓦时。近年来,塔里木油田锚定“双碳”目标,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电气化提升,形成了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逐年下降、清洁能源利用率和电气化率快速上升的“两降两升”良好局面。塔里木油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12日至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在湖北调研。5月12日,在位于宜昌的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丁薛祥调研有关“两重”项目规划论证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情况。在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丁薛祥调研有关“两重”项目规划论证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情况,登上“三峡
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一、基本情况河池市现代环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工业集中区,占地面积297亩,专业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截至2024年12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零碳园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零碳园区的建设路径,提出到2027年底完成10家以上零碳园区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构建以园区为主阵地的零碳产业生态体系,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绿色转型。通知指出,2025年,
各有关单位: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在城乡和地域之间的发展存在极度不平衡问题,传统的集中式垃圾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处理需求。县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一种新型的垃圾处理方式,具有投资少、建设周期短、运行成本低等优点,逐渐成为县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补充。根据发改环资《关于
长三角地区以占全国1/26的土地面积,近1/6的人口,创造了近1/4的全国经济总量,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和能源技术创新高地。能源对于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毋庸置疑,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引擎,长三角对能源的高效利用与创新,直接影响着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脉动。面对绿色发展目标和全球经济变化,长三角面
日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拟审批《五华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协同焚烧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项目总投资1.2亿元,掺烧固废入厂量为550t/d,项目处理规模为2250t/d,掺烧固废占项目处理规模的13%。项目建设单位为昆明鑫兴泽环境资源产业有限公司。文件显示,该技改工程依托现有的焚烧发电项目
日前,2024年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2024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518.4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77.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8.2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4.4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49.6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52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43.01万吨。其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5月14日,德江县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固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公示。该项目利用德江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台500t/d焚烧炉+1台余热锅炉+1台9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下掺烧市政污泥及一般固体废物,不改变现有的焚烧发电系统和相应的
聚焦多元有机废弃物处置,打造固废治理技术新高地2025年4月22日,广东省环境学会重磅公示2024年《广东省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及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入选名单。此次仅有7项技术脱颖而出,覆盖当前固废与土壤污染治理的前沿方向。由衡燃科技联合清华大学共同研发的“多元有机废弃物湍动床(TF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并于9月29日起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用于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详情如下: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9月30日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提升污染防治的科学性、精准性。《条例(草案)》聚焦自治区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监测,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该条例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关于公开征求《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20
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城管宣教和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起草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厨余垃圾处理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DB4403/T468—2024)已于近期正式发布,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厨余垃圾处理项目碳排放核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城管宣教和发展研究中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清华大学深圳国际研究生院起草的深圳市地方标准《厨余垃圾处理项目碳排放核算指南》(DB4403/T468—2024)已于近期正式发布,将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厨余垃圾作为我市生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韶关市住建局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由我局负责《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可行性,更好地发挥地方性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了《韶关市生活垃圾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核准制度,提升四川省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征求时间为发布之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潮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城乡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构建垃圾分类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近日,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和山东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废办)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山东省“无废细胞”建设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开展“无废城市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城管执法局起草了《揭阳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听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