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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凌小涵
电话:(010)65645465,65645466(传真)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王曼莉
电话:(010)68792733,68792206(传真)
邮箱:ylglc@nh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邮编:10004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近年来,我国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处理设施不健全、运维管理不完善、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等要求。尚未规范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6月底前,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应完成满足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应建尽建。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医疗机构要根据污水特点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选择消毒方式,配置必备的消毒设备,确保消毒效果。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限期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院所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使用量等信息。要按照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需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暂不具备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能力的医疗机构,可委托满足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安排必要的资金,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贯彻落实《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切实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全链条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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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快补齐我国医疗污水短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发布,彰显了我国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污染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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